通过社团管理体制清晰可见其背后的支撑理念,有关方面长期以来把来自民间的社团推定为党和政府的对立面,视之为“假想敌”、“制造动乱的因素”,必须严加防范。某地一位领导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多次专题讨论社团管理工作,要求大家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充分认识社团管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政治任务,是事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管理,防微杜渐,堵塞漏洞,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渗透破坏活动。[6]
二、建立以保障权利为中心的社团管理体制
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积极回应社团成长和发展对管理体制创新的需求,在现行社团管理法律和政策框架内,结合各地区的特点,对社团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虽然改革模式并不一致,但相对集中地选择了对社团“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2000年底,上海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确认本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若干意见》,在部分市区承认街道可以作为社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使得社区的草根社团得以突破“准入门槛”的制约。2004年6月,深圳市成立了市政府直管的行业协会服务署,作为市政府培育、监管、规范、服务行业协会的专门工作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民间化的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制定;对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协助做好行业协会的监管等。这样,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仍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则不再是有关行业领域的政府经济职能部门,而由行业协会服务署统一充当各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本市首批10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今后成立社会组织将不会再找行政部门。据悉,社会组织管理将逐步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大部分行政部门只行使行业指导职责,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而授权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今后,除少部分有特殊职能的部门外,大部分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接受新的社会组织设立申请。这些改革的共同点是通过为社团登记提供便利机制减少行政部门对社团事务的干预,以保障公民结社权的实现或社团实现自治,这些改革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是以保障权利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创新,应加以推广。
以保障权利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创新,应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社团登记、社团管理等方面制度和机制创新上应有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