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是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竞争中,企业要想真正获得长久持续的发展必须重视,商业秘密对高新技术有效的保护。比如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保护,持续一百多年至今品牌价值仍是第一;MBA的大量核心芯片技术就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特别要注意企业对世界高新技术信息的了解和把握,分清哪些是公知的信息技术,避免企业的重复研究,还容易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侵权。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 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
面对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高速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有所调整,适应社会的前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比如可以考虑将生物技术、动植物新品种的有关部分纳入
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拓宽专利的保护范围;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对因特网上的着作权有关问题,如作品的使用、付酬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作出规定;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等。
(二) 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护措施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企业选择怎样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当考虑几个问题,比如权利的排他性问题。专利的排他性最强,对企业的保护力度最大,但专利申请的费用最贵,对国内一般规模企业来说,也要考虑申请费用;商标也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着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商业秘密成本低,也没有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期限限制,但商业秘密风险比较大,而且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