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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专利制度与市场紧密相联,申请一个专利就意味着占有这个专利技术的市场。当前,我国公众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据统计资料显示,1994 年- 1998 年,我国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外国专利申请占有很大比重,如计算机领域的占到70 %;医药特别是西药的原料药占到70 %以上,生物技术占到87. 3 %;通讯技术占到92. 4 %;半导体占90 %。以超导为例,我国的研究水平和技术水平与美国、日本两国相当,而申请的专利仅占这一领域国内专利申请的20 %左右。我国大量的科研成果都只注重发表论文而不申请专利,发表了论文就等于公开技术秘密,将辛苦的研究成果无私贡献给了全世界。另外,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企业专利制度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比如美国孟山都(Monsanto) 大豆案,孟山都培育出新品种的大豆,并据此向全球包括中国在内的101 个国家提出申请了64 项专利保护的请求,保护其发明的“高产大豆”。如果其专利通过,那将意味着孟山都公司对所有大豆的高产品种都拥有了垄断权,并允许孟山都对中国这一野生大豆遗传资源的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逐步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

  
  (二) 高新技术企业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计算机软件保护以及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着作权问题,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现代信息技术也带来新的问题。对比如对企业数据库的保护。我国着作权法参考汇编作品护,保护在内容选择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但不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一些企业投入一定劳动、资金而完成的数据库,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对这些企业来说不仅违背公平,而且容易使数据库的数据被盗而得不到保护,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法律上应当对数据库的保护有所明确。

  
  (三)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比如中药材企业的商标保护问题。许多发达国家早已抢先将原本在发展中国家很普通的中药商标注册,从而使古老的中药大国丧失先天优势。从另一角度看,韩国”高丽参”这个商标不仅保护了韩国人参资源,而且使“高丽参”高品质的形象深入人心,为韩国创造了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说,现代企业竞争,品牌竞争、商号竞争已十分重要。像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评估达到300 多亿美元,如果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商业标记权,将为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效应。另外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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