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任务内容不难看出,对国家、集体利益尤其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描述及详尽程度远远大于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从
刑法本身来看,我国刑法典分则共十章,其中批破坏秩序的犯罪八章,刑法典分则公350条,其中破坏秩序的犯罪有297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刑法点分别指规定了两章侵犯自由的犯罪共53条.从以上数据看出,
刑法的保护明显偏重于对秩序的维护,而忽视对自由的保障。
从罪责来看,我国刑法点共10章,有5章规定了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有3章规定了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对以上犯罪,均规定了比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较重的刑罚。目前
刑法中可判死刑之罪约占全部现行刑法典罪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九,而且死刑主要使用于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犯罪。
刑法出现这样的偏重性实为不明智之举,公民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对社会的整体进步来说不可或缺。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型经济,它已享有充分而平等的权利为其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民主政治是一种权利型政治,它需要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与公民享有充分而广泛的权利为前提。法律作为政治与经济的纽带,自然必须注重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使公民享有无论社会生活中每方面的充分而平等的权利,
刑法当然更不例外。因此,必须加重公民自由和利益的保护,且注重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
当然强调加重对
刑法中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比重不代表是对维护公共秩序的否定,强调加强对国家
刑法权的限制不代表要忽视对犯罪人各方面的限制,而是要在两两寻求一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