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
——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毛晶晶;尤皑平
【全文】
在
刑法领域,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毋庸置疑地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已为我国修订的
刑法所确认,而且成为我国刑法修订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闪光点。但其具体贯彻实施却让人深忧。
一、 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
刑法加以规定。对于
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项基本原则意在通过罪行法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继而保障人权,这就体现了法治代替人治思想,一定程度上意欲限制国家
刑法权的滥用。
只是,从罪行法定原则的深层来看,可以发现
刑法本身存在着严重的偏重性,致使
刑法本身不再平等。
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刑法维护公共秩序与保护人权比重出现偏差;二是
刑法限制犯罪人的权利与限制国家
刑法权比重不平衡。
首先,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