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对环境监管失职罪来说,该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为该罪的特殊主体身份决定了其对自己失职行为的判断:自己的失职行为是违犯法的禁止规定的,具有非难性。对该罪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判断亦是如此:在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行为人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而不是没有其他选择地实施违法失职行为。因而,可以说,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中,不存在行为人因其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该罪的有责性的情况。
四、结语
如前所述,“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对犯罪的判断是一个逐层逐级递进的过程,可以避免“四要件说”等其他犯罪论体系对犯罪的重复评价和繁琐认定,消除个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对犯罪进行简洁迅速的判断。
因而,笔者建议,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分析,也应该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该文也正是依据新的“三阶层”犯罪体系理论,对该罪进行的重新归纳和梳理。希望笔者的拙见能为该罪相关理论的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也能为该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些许参考。
【作者简介】
徐建平,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胡显伟,河南陕县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张明楷着:《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98页。
Claus Roxin ,Stra frecht Allgemeiner T eil ,Band I,3.Au f.,C.H.Beck 1997,S.159,转引自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264页。
张明楷着:《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93页。
张梓太主编:《环境纠纷处理前沿问题研究--中日韩学者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张明楷着:《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140页。
张明楷着:《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149页。
王作福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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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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