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某种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意味着发生了作为违法性实质的法益侵害或危险,因而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某种特殊理由和根据的存在,否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种特殊的事由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也称为正当化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除此之外,理论上还存在着其他的公认阻却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分析,除了要看其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而违法性判断则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判断。
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为我国刑法所禁止,具有实质违法性。接下来,再来看该罪是否存在着一些特殊理由和根据来阻却其违法性。对显然,对该罪来说,违法阻却事由在个案中几乎不可能出现。我们不可能想象行为主体是基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目的来犯该罪,也不能想象环境监管人员是由于事先得到受害人的承诺而故意失职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令和正当业务行为的阻却事由在该罪中更是不可能出现,因为该罪的构成本身即是由于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正当业务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
三、有责性
成立犯罪,除了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具备有责性。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逻辑链条,在判断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人还具备有责性(没有责任阻却事由),那么我们对其的犯罪判断就可以完成,就可以得出该行为构成该种犯罪的结论。
有责性即是非难可能性,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其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目的与动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相对应的地位。违法判断是对行为的客观的、具体的判断,而责任判断则是考虑到行为人的意思与主观能力,对行为所作出的主观的具体的判断。
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有责性判断,就是要看该罪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分析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状态,是否符合该罪所要求的目的与动机(该罪对此没有要求,本文不再论述),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如果这些条件全部符合,则行为人就具备了有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