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对于该罪的结果犯来说,如果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并未造成上述危害结果,就不构成该罪,这是区分一般的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和环境渎职犯罪的关键。
(五)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7]按照“三要件说的”的逻辑要求,在发生了某种结果后,应该首先判断什么主体的行为造成了该结果,进而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要求,然后再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从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来看,作为与结果的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结果的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如前所述,该罪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其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目前我国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以下三种:(一)顺向研究法:即是从原因到结果的研究方法,是按照原因和结果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研究,是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最古老、最基本的方法。(二)逆向研究法:其是指从危害结果倒溯上去寻找原因的研究方法,这是当今研究
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方法。(三)同质判断法:该方法是从原因和结果中是否含有相同的质,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8]
根据目前环境监管失职罪结果犯的理论,只有当该罪的危害结果发生后,“才有可能去寻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从而在寻找这种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此罪以及准确认定本罪的行为主体”。[9]
因而在该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应采用逆向研究法,从危害结果入手,进行层层逆推和追溯,综合考虑各种行为来认定该罪的因果关系。
二、违法性
犯罪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再大,也不成立犯罪。违法性即是行为违反法律,为法律所禁止和不允许,一个行为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才会被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