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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

  
  (三)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也称为犯罪对象或者行为客体,一般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6]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物质,存在样式是时间和空间。人不仅指人的身体,也包括人的身份,状态等。对象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有的犯罪只有一种对象,有的则没有或者有多个对象。

  
  环境监管失职罪没有行为对象。行为表现为主体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侵犯了国家环境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和监管人员职务的勤政性,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所作用的法益为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前者体现为国家的环境监管体制和公共财产权,后者体现为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因而可以看出,该罪的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只是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即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完成后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行为本身没有直接的或人或物的指向对象。

  
  (四)结果

  
  结果是行为给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结果,就不成立犯罪。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学界的通说来看,环境监管失职罪是结果犯,构成该罪不只要具备“国家环境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还须具备“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法定危害结果。

  
  针对该罪“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和7月28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其有所规定,通过对这两个规定的分析归纳,笔者认为对其应该做以下理解。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以下情形: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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