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由构成要件要素所组成,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按照“三要件说”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本文就先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入手,来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这几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逐一的分析和探讨。
(一)行为主体
主体是
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根据
刑法的规定,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主体
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该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该条的法律规定上来看,很明显,该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够构成,不包括单位。我国刑法在犯罪主体上对单位犯罪都做了专门的规定,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
刑法都会作出类似“单位犯本罪的”的相关规定。另外,本罪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规范我国环保行政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因而犯罪的主体也只能是自然人。
身份犯
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3]行为人在身份上具有特殊资格,并以该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就构成了身份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是身份犯。
在我国,“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实行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体制,其主体不仅包括在国务院、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水利、民航管理部门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或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由此可见,凡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无论在何种政府部门工作,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