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
徐建平;胡显伟
【摘要】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我国渎职犯罪中的一种,1997年被首次写进我国刑法。由于学界对它的相关研究很少,一些理论制度还不够成熟。对于环境法学者来说,它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境犯罪,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拟从刑法学“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着手,来对该罪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以求有助于其相关理论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渎职罪;环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全文】
我国刑法第九章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即是对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
从1997年首次被写进我国刑法以来,环境监管失职罪在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预防和保护环境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它是
刑法分则中比较少见的的罪名,学界对其的关注还很少,一些理论制度还不够成熟,在具体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还存在着争议。但是,在环境法领域,该罪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境渎职犯罪,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地归纳和总结,以利于该罪相关理论制度的逐步完善。
按照目前刑法学界犯罪论体系的“新说”,本文拟采用“三阶层说”(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对该罪进行梳理和归纳。因为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是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由定型到非定型、由客观到主观、由事实到到价值的逐层递进判断”。[1]较之于之前刑法学界“四要件说”的通说,这种阶层的体系“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2],可以避免其他犯罪论体系犯罪评价理论的繁杂重复和体系混乱,消除在个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构成要件是由
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应受
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之前有无数的类型,只有立法者将这些行为进行选择取舍,做出规定的,才能成为法律上的犯罪类型。因而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就是指行为符合
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构成要件包括基本的构成要件和修正的构成要件。由于修正的构成要件所要研究的是犯罪未遂和共犯等更深入的问题,暂且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本文只关注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基本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