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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正是由于存在诸多困难,许多地方法院都不愿受理这类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此条规定,相当一部分土地承包纠纷便被排除出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由于以上原因,也引发了部分信访问题,使农村土地权益方面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五、关于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综上,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妇女权益问题,不仅关系到调动妇女投入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保护,现结合实践,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承包土地的良性流转制度,合理预留机动地

  
  在维持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基础上,预留出合理多的机动地,经村集体民主协商科学制定“去人去地,添人添地”的(机动)承包土地或者土地收入折抵制度,按照一定的先后时间顺序,嫁出去的姑娘的土地让予娶进来的媳妇,这样循环往复,当然这一制度要求各村之间共同认可并互相实行,否则,娶进来的媳妇有地而嫁出去的姑娘没地,或则相反,都将会同现在一样,无论嫁出的还是嫁入的都不会真正得到承包土地。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意识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首先,要注重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建议县政府就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组织培训班或研讨会,学习和讲解有关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交流探索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经验办法。通过培训或研讨,可使乡村干部提高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权及相关利益的分配中自觉维护妇女权益。其次,要注重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尤其是要重视法制教育在农村妇女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促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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