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民组织小集团利益的驱动导致矛盾加剧。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落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经济发达的村则不愿意再迁入更多的户口,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在农村资源本身非常有限的状况下,人口急剧增长导致的矛盾越来越大,人地关系、利益分配的压力逐年加大。在这种状况下村民们认为自身的集团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等人群。
(三)违法的村规民约牺牲妇女土地权益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但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许多村组仍以贯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招婿女、未婚妇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这是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缺少社会性别视角
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不含有歧视妇女权利的条款。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条明确规定“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将家庭成员个体排除在外。这种家庭承包为主体的方式忽视了农村家庭成员的个体存在,更忽视了农村家庭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的现实,造成农村妇女主体资格在土地承包中的虚位与妇女土地权益的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