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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2.妇女因离婚或丧偶再婚而失去土地,该种情况约占受理案件数的32%。一方面,有的村规定离婚后妇女的承包土地由村集体强行收回,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这样便出现了离婚妇女婆家除地娘家不给地的现象;另一方面,有的村规定离婚后男方再婚的,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当然其结果无地的一般是离婚的妇女;再一方面,有的村规定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都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将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3.未婚女子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该种情况约占受案数的9%。一方面,许多村宅基地分配男女有别,家有男丁占宅基地实属当然,但是,家有女儿,按照农村风俗“女儿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除非招女婿上门,否则一般不会划给女性宅基地。另一方面,有的村实行“测婚测嫁”和“预测人口”制度,即在村集体调整承包地的前一两年,到一定年龄的未婚女子,要预先被剥夺土地承包权,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和“未来子女”的耕地。

  
  4.妇女因男方入赘而间接丧失土地,该种情况约占受案数的2%。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大多数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住”的风俗,只允许无子户其中的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和分田,其余女儿的土地承包权被强行收回,上门女婿也当然得不到土地。有的村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1个子女享有与本村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也有的村规定入赘丈夫及其妻子可以获得少量土地,或只能分给一些次等土地。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诸如嫁到农村去的一些下岗女职工,在大城市打工几年不回家的妇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也占一定比例。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征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在依照法律程序征收土地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的款项。这部分款项包括三个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款部分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日后生产生活之需。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虽然县、乡(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不少村歧视、剥夺农村妇女的补偿款分配权,不分或少分征地补偿款。如有的村对于“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规定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有时,因为不同的村组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标准不同,造成外嫁他村的妇女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如有的村规定以地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即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无承包地则不享有分配权。而有的村规定以户口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有户口的就享有分配权,无户口的则没有分配权。就外嫁他村的妇女来说,如果娘家所在地是以户口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因其已经出嫁,户口已迁至婆家,就没有了分配权,而其婆家所在地实行的是以土地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因其婆家村根据相对稳定的土地政策不能即时调整承包地,造成外嫁女没有分到承包地,因而也不能享有补偿款分配权。这样便造成出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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