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刘来双;林娜
【摘要】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少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这已不是一个单纯权益保护问题,更主要是一个社会问题。保护好她们的这一权益,不仅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本文在概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基础之上,结合妇女土地维权工作的实际指出: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保护,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
【全文】
毋庸置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其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尤其对农村妇女来讲。虽然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在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不少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鉴于此,笔者结合汶上法院审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实践,作一些法律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形式
自2005年以来,汶上法院共受理涉及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的案件141件,具体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1.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该种情况约占受理案件数的53%。许多自然村规定妇女出嫁后土地被收回。即便有些村未规定收回出嫁女土地,但事实上规定出嫁女土地由娘家人耕种,出嫁后的妇女自然失去了对该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加之大部分妇女嫁到婆家之后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分到土地。而许多城边村,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嫁到本村来的媳妇,村里往往拒绝接收户口,至于想分到土地简直是一种奢望。这样便造成许多妇女在夫家无法得到承包地,在娘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况。对那些“农嫁非”妇女而言,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一些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娘家村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结果也就出现许多妇女因此而面临落户分田的空档。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受农村土地30年承包期限不变的影响,汶上近40%以上的自然村10年来都没调整承包土地,甚至于十几年前娶进来的媳妇至今都没有落尽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