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面加强基础基层建设,增强一审法院司法能力
重视一审,尤其是在案件事实问题上强化一审责任,这一观点容易获得认同,然而,在实践操作上却往往出现问题。有的法院领导认为,我们知道一审的重要性,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一审法院受到诸多限制,一审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我们不能不强调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以保证案件的质量。也许正是由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7条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机制,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业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关系。”应当说,法院领导的顾虑是有根据的,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无疑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当注意,如果一审质量不能保障,通过二审来调整和救济,其作用是有限的,这不仅是考虑诉讼的效率,而首先是考虑一审对事实审有最好的审理条件,要保证案件的事实审质量,不能不将重心放在一审。因此,解决审判质量尤其是事实审质量的问题,不能过多地寄希望于二审,而应当主要通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一审法院的司法能力以及优化其审理条件来解决。为此,法院的改革,最基本的一项内容,仍然是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保障一审质量。加强基层和基础,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要求法院改革应以担负主要审判任务尤其是一审审判职能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为重心,从各个方面全面加强法院建设。包括优化职权配置,加强经费保障,同时要特别注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提高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努力提高在职法官素质,改善待遇,培养法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要加强审判组织建设,健全合议庭制度,强化法官尤其是主审法官责任。按照中央部署,最高法院拟制的《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这些问题已经有全面部署,关键是在抓好落实,尤其是在基层落实。
【作者简介】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
【注释】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页。
参见龙宗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参见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32-33页。
陈瑞华教授在调研中发现:“一审法院所做的审判笔录只是简单地记录了公诉方所宣读的侦查案卷的卷册、页码,而丝毫没有记载相关的案卷笔录内容。无论是多达近二十人的证言笔录,还是六名同案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笔录,甚至公安机关所做的其他笔录类证据材料,其内容都没有在法院审理笔录中有任何记载。”转引自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63页。这种庭审笔录实际上反映了侦查中心的司法现实,既难作检验一审裁判的依据,又难成为上诉审的审理依据。
这种请示汇报制度损害了不同审级法院的独立性,而且导致两审变一审,审级制度虚置,还强化了下级法院的依赖思想。参见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4页。
“二五纲要”将请示报告限于法律适用,同时立足于改革与替代,而“三五纲要”则只是要求“规范”请示报告制度,采取了对请示报告制度比较宽容的立场。不过如何“规范”,亦有文章可作。
如日本学者指出,“构成要件,是一种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加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并且进而将其抽象为法律上的概念,如此一来,它就不是具体的事实。”〔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由于目前法院接受地方领导,人、财、物还受制于当地,因此如有当地强力干扰,案件实难判决。
实践中也存在因发回重审或改判会影响下级法院及承办法官的业绩评价,故上级审有错不纠的情况,因此,在这方面也要注意坚持原则,通过发回或改判依法纠正一审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