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制作庭审笔录,并将其作为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这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十分重要的技术性工作之一。如果不以庭审记录中反映的证据材料为主要依据,而是以庭前形成的案卷材料为判案依据,就仍然是侦查中心而非审判中心。而且庭审的意义就不重要了。同时,一审的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丧失。因为上级审法院又以侦查案卷为依据进行审判,并不关心一审庭审的举证质证。因此,实现建立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需要认真对待一审庭审笔录,以庭审笔录作为一审裁判的主要依据,以一审庭审笔录作为二审审判的重要基础。由于我国历来缺乏审判中心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因此对审判记录的重要性,无论在学理上(包括各种诉讼法教科书中)还是在实践中均未引起必要的重视。而审判记录的重要性,尤其对于上诉的意义,为国外较发达的诉讼制度所肯定。华尔兹教授称:“每一个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开始其刑事诉讼之时便认识到其可能在审判中败诉,……在着手参与案件审判时就必须同时完成两项不同的任务。首先,他必须竭尽全力在审判阶段胜诉。从本质上说,这意味着他必须在证据和辩论的帮助下说服事实认定者相信其诉讼意见的正确性。其次,由于任何律师都不能绝对肯定自己会在审判阶段胜诉,所以他们必须尽一切可能制作出能向复审法院表明下级法院未主持正义的审判记录。”[4]因此,强调一审庭审的中心作用,需要借助于完整可靠的审判笔录。不过,审判笔录的重要性是以庭审的实质化为条件,如果一审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进行审理,庭审简单地成为宣读各种笔录的场所,审判笔录大量记载的是“参见侦查案卷第某卷第某页至某页”,那么,审判笔录的意义也就明显降低。[5]
六、重视一审作用、加强一审功能
重视一审作用,加强一审功能,主要是针对事实审而言。为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规范请示汇报制度
禁止下级法院就证据和事实问题向上级法院作请示汇报,禁止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内部请示汇报制度不规范,导致上下级法院关系不正常,是中国法院制度中长期存在的弊端,一直受到学界乃至实务界的批评。[6]最高法院也曾作出一定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2条要求:“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然而,由于近年来司法独立性包括审级的独立性缺乏保障以及内部关系上行政性有所强化,内部请示汇报的情况仍然较为普遍,而且不限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目前案件争议最突出的是证据与事实问题,因此,一部分案件的证据与事实问题也作为内部请示汇报的内容。下级法院希望上级法院表态,以防止二审被改判。针对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7条就“改革和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要求,其中包括:“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