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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下篇)

  

  侦审连接的阻断,还涉及包括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在内的各种侦查笔录在审判中的运用以及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在审判中的使用问题。这些笔录和结论,均属于“人的陈述”,因此均适用“传闻排除规则”。从法理上讲,勘验等直接审查证据的活动应当由法官直接实施,只是因为勘验可能涉及专业性知识,法官有必要聘请具有这种知识与能力的专家进行,这种授权并不排除必要且可能时法官对现场的直接勘验。不过,各种侦查笔录系对侦查活动的客观记载,一般情况下具有可信度,可参照“特信文书”适用传闻规则的例外规定,在无争议的情况下,直接用作法庭证据。如有争议,则应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必要时应重新进行该项活动并制作笔录。至于侦查机关提出的鉴定结论,则可进行形式审查,如果鉴定程序与主体合法,辩方对鉴定意见与结论没有异议,可以直接采纳为定案依据。如有异议且有一定根据,法院则应选择中立的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


  

  侦审连接的阻断,不仅依靠证据规则,而且需要调整控审关系,以此保障证据规则的应用及审判功能的发挥。为此需要改变刑事程序中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强化控辩审三方组合即三角结构,从而使审判成为诉讼的中心环节。为实现这一要求,需要将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公诉功能适度分离,遵循诉讼规律,控诉方应尊重审判权威,维系控辩平等,从而保证公正合理的审判空间的形成。[3]


  

  五、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


  

  以庭审为审判活动的中心,也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与调整。除了以上关于保障庭审实质化的措施以外,在审判制度与机制方面,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和完善主审法官制,加强合议庭责任


  

  庭审功能的强化与合议庭及主审法官责任的强化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当进一步明确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单位的功能、权力与责任,当前合议庭的功能只能强化,不能削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法发[2005]18号文)》第26条要求:“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也许是尊重现实,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法发〔2009〕14号文)不再提“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与“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但在第5条中仍然要求:“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为遵循司法规律,强化合议庭与主审法官职责、权力与责任的改革措施应当继续推进。同时,必须提高审判法官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法官权威,就没有审判的实质化,刑事审判就难以避免成为对侦查结果照单全收的过程。有些人以为,只要我加强监督,不怕法官审判不公。如果强化了监督,案件判错了可以纠正,出现司法腐败也可以揭露惩治。这一观点从理论上似乎可以成立,但由于司法是一种个体化的作业,司法的特征是亲历性,由程序亲历而获得必要的案件信息,而缺乏这一亲历性的监督主体常常难以有效掌握相关信息。而且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主体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在裁量权范围内,很难判断权力是否滥用。因此,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最重要的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司法人员不愿贪和不能贪,而不能过分地依赖监督与惩戒机制使其“不敢贪”。我国司法改革要取得成效,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就必须加强审判环节,必须提高审判法官的素质、权力和地位。因为审判是司法程序链的最后环节,它处置纠纷、解决冲突,如果没有这一环节功能的加强、运作的改善,没有审判法官素质、权力与地位的提高,就不可能产生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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