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审判作用,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
对有争议、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审判的实质化,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集中到一点,是适度阻断侦审连接,以保证审判的有效性。
所谓“侦审连接”,是指由侦查形成的证据能够直入审判并取得定案依据资格。如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制作的笔录在审判中具有证据能力;侦查人员的现场勘验、侦查实验、人员或物品辨认以及搜查等侦查活动的笔录具有证据能力;侦查机关派员或聘请专家所作的鉴定结论在审判中也当然具备证据能力等。由于侦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具备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即证据能力,侦查中的搜集和审查证据实际上具有“预审”和“代审”的功能。这是指侦查机关在证据搜集过程中的审查实际上被看作审判机关的先期审查即预先审判,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代替了审判者对证据的直接审查。因为只有侦查机关,才直接面对原始人证、物证和现场,而审判机关只能审查以各种笔录为代表的“二手证据”。侦审连接之下的审判逻辑,建立在信任侦查机关的直接审查及其“预审”和“代审”功能之上。
要使庭审真正成为查明事实的空间,使审判能够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就必须在相当程度上阻断侦审连接,使侦查由“预审”和“代审”回归“控诉的准备”。这就要求侦查活动的成果主要是为公诉所利用,而在法庭上,控诉方原则上必须提供原始性证据,以便能够有效质证,并使法庭能够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从而使庭审成为有实效性的法空间。
实现上述要求的主要办法,是在诉讼法和证据法上建立并切实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以及“传闻排除规则”。“直接、言辞原则”是大陆法的要求,而“传闻排除”是英美法的规则,前者具有原则指导意义,后者更具操作性。而在制度融合的潮流之下,学理上已经可以在同一程序体系中,将前者作为指导原则,将后者作为证据规则来处理,这样做也比较符合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有的地区的诉讼制度所显出的融合性特征。
“传闻排除”,是“直接、言辞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传闻”,是不能对陈述者进行有效质证的陈述性证明材料。包括侦查人员所作的各种笔录,以及由某人转述的话。排除传闻,就是要求对案件相关事实作出陈述者到法庭陈述并接受质询。这一要求,是阻断侦审连接最重要的措施,也是实现审判实质化及庭审实效性最重要的保障。
不过,对侦审连接的阻断须得适度,传闻规则的适用也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会损害诉讼的效率,而在中国这种一体化程度很高,而侦查十分强势的司法体制中,更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即如笔者已经提出的,法律只是要求在有争议案件中,对定罪(死刑案件也包括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同时对诉讼对方同意其不出庭或对不出庭无异议的,也可以用笔录代替出庭。[2]但这种出庭要求必须严格,如不出庭,禁止宣读侦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