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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下篇)

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下篇)


龙宗智


【摘要】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但考虑现实条件,应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限制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这一机制,需要适度阻断侦审联结,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有效性和中心作用;需要通过加强审判法官与合议庭的责任,限制审委会与院、庭长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权力,限制庭下阅卷的作用等措施,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需要规范请示汇报制度,调整诉讼资源配置,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同时全面加强基础基层建设,增强一审法院司法能力,保证事实审理以一审为中心。
【关键词】事实认定;审判中心;庭审中心;一审中心;诉讼机制
【全文】
  

  三、尊重现实,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


  

  本文所强调的审判中心、庭审中心、一审中心的思想,应当说在学理上论证其正当与合理性并非特别困难,有些观点已长期被学界主张,但司法实践并无明显改进,究其原因,是现行对程序设置和运行具有决定作用的司法体制存在局限性。既有“司法一体化”,又有公安的强势,还有控诉机关兼法律监督的制度,最后是无所不在的行政关系对法院运行机制的高度渗透,这些根本性的因素,势必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一审庭审的功能。然而,司法制度与任何社会制度的构建一样,需要追求合理性与有效性。个案的处置、冲突的解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在兼顾其他社会价值的基础上能够有效发现事实真相的制度与机制,应当成为司法制度的选择。一审庭审为中心的制度与机制,正是有利于发现真相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等法益的合理制度,因此即使有实施的困难,也需要努力建立和完善。不过,考虑到与司法体制存在的某些内在冲突,需要注意协调性,注意现实可行性,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办法,推进这一机制。为此,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注意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分步推进。一审庭审为中心的思想及其所含三点具体内容,虽然属于事实发现的技术性问题,但与司法的构造紧密关联,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是从根本上调整事实认定机制的前提。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程度,又同步于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而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实现法治,确实任重道远。因此,一审庭审为中心的改革,只能分步推进,否则,在缺乏制度环境与条件支持的情况下,“欲速而不达”。


  

  分步推进,可以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不过,审时度势,也不妨先从难处下手。这取决于决策者的判断和决心。一般说来,在条件比较欠缺的情况下,先易后难是现实选择。相比之下,在法院系统内部重视和加强一审是最便于操作的一步。因为一审一般是在基层法院,少数在中级法院,加强一审法院建设和重视并加强一审,是法院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容易获得共识。因为加强基层基础,历来是我国政权建设的指导思想,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其次是在审判活动中充分重视庭审,这要困难一些,因为目前的状况,加强对审判法官的监督,加强审判的集中性和行政指导是趋势,重视与加强庭审,与这一趋势有冲突。但毕竟在法院内部操作,为遵循司法规律,防止冤假错案,加强庭审有一定的可行性。最难的一步是破除侦查决定论,确立审判中心。因为这涉及到司法结构与司法权力资源配置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主政者社会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最为困难。但是如不改革,必然妨碍司法制度的有效性以及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而出现事实认定上错误,甚至出现冤假错案,与执政目标不符,是谁也不愿见到的。因此在考虑一些缓冲措施的情况下推进这种改革,也并非全无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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