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从功能上看,一审是回应全部公诉与辩护的主张的全面审理和充分审理,而二审及以上审级是纠错审,救济审,虽然不可或缺,对部分案件能够发挥重要的防错纠错功能,但毕竟属于救济性审理,难以实现其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性作用。而只要有坚实可靠的一审审理,案件质量即可保障。
其二,在事实审方面,一审(主要是指一审庭审)具有最好的审判条件。这是在事实审方面强调一审重要性的实质性理由。证据裁判主义要求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一审提供的证据信息相对尔后的审级具有可靠性、干净性和内容全面性的特点。
证据信息的可靠性,主要是指一审审理时间离案件发生时间比较近,案件信息较为可靠。“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失其真实性。”[8]一方面,就涉及人证的主观印象痕迹,离发案时间越近,印象越清晰,而随时间推移将会增加模糊性。另一方面,就物证与其他证据,时间较近也有利于发现、固定与提取,否则,将增加毁损灭失及模糊化(如各种印痕随时间推移日益模糊)的可能。
证据信息的干净性。是指首次审判的基本要求是证据尤其是人证的不干扰,因此比较“单纯和干净”。例如,对于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隔离于法庭,被告、被害人如果提供陈述,也应当尽量让他们首先独立陈述,再让他们作为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接触其他证据。共同被告,则应首先独立供述,然后再相互对质并参加其他证据和举证、质证。因此,一审的证据信息,更多来源于证据源而较少受到其他证据信息的影响。反之,二审后的审判,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勘验检查人员等,因直接或间接地经历了一审,了解了一审的相关信息,再次作证更容易受到其他证据信息的影响,尤其是被告人、被害人这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作证主体。
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则意味着一审系全面审理,需要充分调集各方面的证据,全面地分析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而一审以后的审理无论是否采用全面审理原则,但由于一审的基础性作用,实际上均为重点审理,重点围绕上诉(抗诉)理由,对有争议问题进行重点审理,而对无争议问题则往往仅作一般审查、形式审查。可见其审查的问题和调查的证据是有重点的,也是较为有限的。信息内容的有限性,也使二审及其他后续审在事实审理上的作用受到限制。
二、重塑诉讼中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所强调的重视审判、重视庭审和重视一审的思想,既是理论推导的结果,更是改善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需要。因为这一问题不仅历来没有很好解决,而且目前在司法活动的行政化趋势加强的情况下,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及时矫正。
(一)侦查决定论的特征未改且有加强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具有典型的双重结构的特征。一重是控辩审三方组合形成的三角结构,也就是对抗与判定的基本诉讼构造;另一重是侦、诉、审互动关系形成的线性构造,即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结构。这种线性构造,具有“司法一体化”特征;因该构造中的主体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配合制约均在三机关之间发生,就使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相对客体化。而且,因为三机关地位平行而不承认司法至上与审判中心,使侦查的地位得到强调。从职能功用看,线形结构认可侦查和起诉在诉讼结构中的独立地位和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作用,由于审理对象是侦查的结果,因此实际上有侦查中心论的倾向。这里可以在某种意义上采用所谓的“工序论”的观点,即审判工序的质量取决于侦查起诉工序提供的合格工件,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须强调庭前准备尤其是侦查的意义和作用。在有高质量的侦查和精密的起诉审查的情况下,审判实际上是结合辩护性意见对侦查结果的一种再审查,而且这种工序性关系不可避免地使第一道工序即侦查所获证据成为法庭审判的基础(当然法庭也可以否定这些证据或其中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