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上篇)
龙宗智
【摘要】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但考虑现实条件,应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限制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这一机制,需要适度阻断侦审联结,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有效性和中心作用;需要通过加强审判法官与合议庭的责任,限制审委会与院、庭长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权力,限制庭下阅卷的作用等措施,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需要规范请示汇报制度,调整诉讼资源配置,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同时全面加强基础基层建设,增强一审法院司法能力,保证事实审理以一审为中心。
【关键词】事实认定;审判中心;庭审中心;一审中心;诉讼机制
【全文】
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一过程,在学理上可以划分为三条相互关联的延伸线,即公诉、程序的展开以及心证的形成。[1]公诉是前提,刑事程序的推展是条件,在围绕公诉进行诉辨对抗以及程序推进过程中逐步形成裁决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心证),即为诉讼的落脚点和目的。由于诉讼是围绕法官建立心证,而法官建立心证的主要空间是法庭,因此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重点,是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过,因错漏难免,心证形成不应当是一次决定不可变更的,因此而有上级审,包括二审、复核审、再审等,以纠偏救济。但就心证形成、事实确认而言,上级审的功能相对于一审是有限的。由此可知,合理的诉讼事实确认机制,应当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以一审庭审为中心,是一个关系性命题,它包含三方面的主要论点:其一,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事实认定行为链中,应当以审判为事实认定的决定性环节;其二,在审理、裁判的多种行为中,应当以庭审即法庭审判为中心和决定性环节;其三,在一审与二审、复核审和再审的审级体制中,应当以一审为重心和事实判定最为重要的审级。而这三点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前述本文中心思想即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当说体现了诉讼的规律。亦即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本应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而且目前随着司法行政化趋势的加强,呈更为强化的态势。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不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事实认定为何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
(一)审判是事实认定的中心环节
诉讼产生于当事人不同的事实叙述和诉讼主张,因此,确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是诉讼的基本任务。在民事程序中,诉讼即为审判,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活动围绕法官的心证和法律适用的意见进行,因此,以审判为中心,是不言而喻的。但刑事诉讼则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为此,国家侦查与控诉的机关担当调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控诉的职责。因此,在审前阶段,就形成一个较长时期的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包括刑事侦查(调查)搜集证据和审查起诉确定事实的过程。尔后才进入审判。而审判,则是中立和独立的法院,对审前程序获得的证据以及控诉方主张的事实进行审查,以权威性地确认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这就使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形成两个不同的阶段,即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