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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中的防御请求权

  

  应当说,没有所有权自由理念,也会存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及防御请求权,但是其适用范围会具有局限性,而且,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防御请求权也会如两条平行线,永远无法交融为一个整体。


  

  日尔曼法完全放弃了罗马法上的限制,通过特别法逐渐扩大了否认之诉(actio negatoria)的适用范围,德国法继受了日尔曼法上的否认之诉制度,但在部分草案中,否认之诉仍未摆脱其役权制度特征,并只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人的确认土地不受限制之诉,将其规定为确认之诉,与早期学说以及特别法实践有关。自民法典第一草案后,承认了一般性的否认之诉,其理论来源是温德沙伊德的学说,他认为否认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性质是一样的,只是根据对所有权侵害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就此,其适用范围也扩展到动产。而且区分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最后,还规定了可以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87条、第888条、第890条强制执行的请求权。[28]


  

  (三)物上请求权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准用


  

  德国法明文规定了基于占有的防御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862条、第1029条、第1090条第2款)和基于本权(主要是物权)的防御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2条、第1027条、第1065条、第1090条第2款)。


  

  除此以外,自19世纪始,知识产权法逐步规定了防御请求权制度,如《德国商法典》第37条第2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第15条第4款,《德国实用新型法》第24条第1款,《德国模型著作权法》第139条第1款,《德国专利法》第97条第1款,《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等。


  

  但是,《德国侵权法》(第823条以下)却没有防御请求权的规定,对此,德国通过判例加以发展。


  

  首先,德国判例将物权法上的防御请求权扩展及姓名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绝对权,比如,在健康受到他人行为威胁时,可以向该人请求妨害防止,并不需要过错这一要件。[29]其次,物权法上的防御请求权扩展到其他所有的侵权事实构成上,通说认为,所有侵权法保护的绝对权利、权益或者其他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被侵害人都可以提起侵权法上的防御之诉。[30]具体包括对人格权、营业权等框架性权利侵害的情况、违反保护法的情况以及故意悖俗的情况。


  

  由此可见,侵权法上的防御请求权扩大了可预先保护的权益的范围,保护了物上请求权保护不了的诸多权益。


  

  对于“营业权”的保护,德国反竞争限制法第1条、第3条、第6a条以下、第13条以及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3条都提供了竞争法上的妨害防止请求权保护方式。尽管如此,德国法院还是愿意运用侵权法为营业权提供保护,并逐渐将防御请求权扩张适用到营业权之保护上。[31]


  

  (四)法国法上的防御请求权:侵权法思路


  

  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的否认之诉(actio negatoria) ,[32]并将该诉严格限定在其原来的意义上,只适用于他人无权主张在其土地上享有役权的情况,其他情况并不适用,只能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法国法中的“faute”包括了过错与违法性两个要件,在解释上比较灵活。构成侵权一般要求损害要件,但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将来产生的妨害也构成损害。[33]法国法之所以没有形成德国物权法上的防御请求权,很大原因是其颁布时学理上尚未形成保护所有权的学说。


  

  在法国法上,就动产来讲,并没有妨害防止与排除请求权的规定,而是直接赋予权利人以侵权法救济,虽然在侵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法上救济就会失灵,但是在生活中,没有过错的侵害人是比较少的,所以,在动产上没有类似请求权,也不至于对社会生活有什么负面影响。[34]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除了刑法保护以外,权利人还享有防止将来损害、损害赔偿、公开判决以及其他禁令的请求权(即action en contrefacon),但该请求权之构成需要过错之要件,性质上应为侵权请求权。[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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