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空间及路径探讨

  
  尽管法院系统本能地排斥检察权的监督,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审判权独立行使的障碍并非来自检察权,尚未出现过由于检察权的干预导致审判权不能独立行使的案例。某些时候,当审判权受到行政权或其他因素不当干预时,检察权的监督反而可以成为审判权抵御不当干预的有力武器。检察权设立的初衷并非为了干预审判独立,恰恰相反,其目的在于通过矫正审判权的违法行使,维护审判的权威。从本质上说,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介入是为了实现对审判独立的真正信奉,从根本上实现对审判权依法行使的保障。

  
  三、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路径设计

  
  笔者试图从诉权和审判权行使的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对民事检察在民事诉讼中的路径进行设计。

  
  (一)对起诉与受理环节的监督

  
  法院能够对民事争议进行审判的前提是原告向法院提请了民事诉讼,并被法院受理。因此,起诉与受理这一对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的第一环节,缺一不可。由于各种原因,应当起诉却未起诉,不应当起诉却起诉,或应当受理却未受理,不应当受理却受理,其实质都是诉权和审判权行使上的瑕疵。诉权和审判权的不当行使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是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侵害,容易扰乱国家的法律秩序,检察权应当对其予以矫正。

  
  1.监督的范围。

  
  正如有法学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单单一个行动就致使许多人或许多主体蒙受不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其结果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备。 [10]我国改革开放走过了三十多年,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受损,权利人不明确或过于分散或受到胁迫,不能、不便、不敢、不会行使诉权;国有资产流失,权利人不愿或怠于行使诉权;基于非法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滥用诉权;主审法官徇私枉法,限制甚至禁止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导致诉权无法得到正当行使等现象时有出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既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又有现实的紧迫性, [11]也符合国际惯例。 [12]在我国,检察机关能够起诉的民事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民事违法行为存在。民事检察的基本功能除了体现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外,还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检察机关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违法行为。(2)该违法行为已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有受损之危险。(3)无人对此违法行为起诉。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言,其权利的享有者是社会公众,而社会公众可能是变化的、不特定的,每个公众享有的权利既不能特定,也无法分割和独占,在此情形下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便能维护受损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具体范围应当包括:(1)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无人起诉;(2)国有资产流失,权利人怠于起诉的;(3)弱势群体民事权益受损不敢不会起诉的;(4)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5)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2.监督的方式。

  
  (1)起诉。检察机关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应当高度关注,一旦发现无人对侵害方主张权利时,就应该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身份向其主张权利。具体方式就是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将权益受损事件交于法院裁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