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反,民商事审判在法院审判业务中所占比重很高。以北京市法院为例。200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和执行等案件349553件。其中,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和执行案件占收案总数的94.2%。民商事案件仍居全部受理案件首位,共审结235125件,同比上升19.4%。2006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49317件,同比上升5.21%。2008年审结民事案件261067件,同比上升6.9%,2009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66881件。 [7]
第二,检察人员配置上的严重失衡。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人员配置上主要是按照刑事检察院的需要进行,向刑检部门严重倾斜。如北京市检察系统目前共有检察人员3833名,其中,民行检察部门128人,占全部检察人员的3.3%。法院通过建立大民事格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主要向民商事、知识产权审判倾斜,80%的审判力量集中在民商事、知识产权领域,同时,通过吸收高素质的民商法人才,选送优秀人才出国进修,审判人员的素质提高很快,对于大民事领域的热点问题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将从事民事、行政诉讼审判与检察的人员数量、素质及培训情况进行横向对比,那么,显然民行检察的改革举措与力度不够大,角色转换不到位,民行检察对日益增加的民事申诉,显得力不从心。 [8]
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员比例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严重不适应。目前,全国民事检察人员近万名,高检院和省级院加起来不到500人。由于基层院没有抗诉权,申诉案件绝大多数又是经过两审终审,因此,大部分的抗诉工作需由省级院及高检院来承担,案多人少、案少人多,这种办案压力的倒三角形状态,办案人员的正三角形状态导致民事检察的效率、效果容易遭到申诉人的质疑。上级院对下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也难以有效开展。
2.民事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不强,抗诉质量有待提高。民事检察对应的民事审判涉及民事主体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运用到的法律法规复杂繁多。审判人员办理案件的方向划分也越来越细,每个法官都是办理某类案件的行家里手。而从事民事检察的人员过少,难以作专司领域的划分,对民商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只是基本了解,其专业化程度无法与审判人员相比。
虽然民事抗诉只是程序启动权,不替代审判权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有既判力的生效裁判的监督应当做到尽可能正确。抗诉成功率偏低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法院不愿接受监督,知错不改的情形,但更应引起重视的是抗诉不当的问题。以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为例: [9]
3.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思路不够宽、举措比较单一。民事检察工作机制不完善,影响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一些从事民事检察的检察人员对民事检察职责的认识有偏差,在工作中存在思想保守、因循守旧、不敢创新等现象,较突出的错误认识是将监督等同于抗诉。民事检察履行的是法律监督权,凡有审判权行使的地方就应该有检察权的足迹。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是监督,通过受理、审查申诉案件,发现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线索也是监督,调解、执行、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审判活动同样应该监督。由于认识的局限,导致一些基层院由于没有案件可抗诉而处于无事可干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