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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为此,破产法的观念要进行更新,不应再局限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要开始扩大对破产社会影响的关注范围。新的破产法理念在立法上体现为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比如让债权人参加清算组、破产分配时优先考虑企业员工、调动债务人积极性的和解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更大范围的关心受破产案件影响的人们。但表现最充分、最明确的当属破产重整制度的诞生了。破产重整制度以其特有的拯救企业、再图复兴的理念以及围绕这一理念所进行的诸多法律制度构造与设计就是对利害关系人在企业、公司面临危机时的关心与保护。破产重整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破产法领域内的体现,是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求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五、结语


  

  目前,破产重整制度的独特魅力与价值使其在世界各国立法中得到广泛认可,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本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它们纷纷认识到构建一个有效的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或促使经济复苏的重要工具。在中国,多年的改革实践后,我们已走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看,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伴的就是我国企业再生与重建的问题。可以说,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下,预防企业破产,促使企业再次焕发活力是比实施破产更有社会政治经济意义的工作。因此,构建破产重整制度是历史的客观要求。中国的新破产法已经设立了单章规定破产重整制度,学界应当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给予重视。


  

  本文的研究也正是力图对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提供一些理论指导意义,笔者实际上回答了这样的几个问题,即我们为什么需要破产重整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什么样的理论力量,为什么有其存在的必然价值。本文的结论是:尽管破产重整制度是实践的产物而不是理论的产物,但这并不妨碍破产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出它所蕴涵的理性精神,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理论、公司法领域内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都对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阐释和界说。因此,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有坚实理论基础的。


【注释】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西方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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