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用社会连带理论解释破产重整制度呢?笔者以为:社会连带理论出台的历史背景正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化,经过政治与经济变革的资本主义社会业已成熟。[14]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各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化和一体化。单个经济组织的崩溃解体,很可能导致其他经济组织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从而引发经济灾难。特别是二战以后,推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内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情况,要求立法在制定破产法时给予相当的注意。其中一个趋势就是企业的大型化,即由于技术革新促使企业迈向大型化,而这些大型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存在,它通过原材料的提供、产品的贩卖等方式与众多的企业结合起来,所以一个企业因破产而消灭的话,必然会对其他企业产生连锁反应。[15]连带的社会,实际上就成为了一个利益与共的社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社会中,由于人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出于审慎的考虑,他们必须为社会的存续而努力。由此就产生了为社会团结的维持而努力的基本义务,所有的权利都是从这一基本义务中推演出来的。[16](153)在此,社会连带所具有的意义凸现无疑。为避免单个体的不幸通过社会连带影响所有的人,就需要合作与团结,否则,不仅个体无法生存,所波及和影响者也将因此而遭受损害。社会连带关系成为了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它支配着人们的精神,要求人们在破产法或公司法领域建立以企业复兴为目的的再建性法律制度。对此,即使在自由主义占据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美国,破产法学者也有相同的感受,他们认为:“破产法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宽泛的社会支持系统。……破产不仅是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它是一个更纵深的社会意义上的法律结构网中的连接点。只是将破产法当作抽象的财产分配程序,而不考虑其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就会在理解破产法的功能时遗漏相当的部分。”[17]
总之,对法律及其实践的理解必须根植于社会的一般状况之中,而现代社会的基本情况就是“复杂的城市化一工业化社会将个体卷入到史无前例的复杂关系模式之中,这种关系模式超越了个人和共同体的纽带,而扩展到更遥远的关系,但这些关系并没有因其模糊性而变得不真实……”,[16](191)也即整个社会已经有机的连为一体,人们彼此连带,相互依赖,相互影响。既然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彼此连带,那么任由企业破产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成本。为让社会正常存续下去,就必须让陷于困境的企业继续经营下去,破产重整制度构建的社会学基础也就在于此。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公司法学基础
破产重整制度是处理濒临破产倒闭或陷入财务困境企业的法律设计,它的出现除了可从上文所述的经济学、社会学中寻找理论依据之外,公司法本身某些新近发展出来的理论也在为其提供着相应的理论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者,就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和与之相连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