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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与此同时,现代企业理论的兴起,对于深化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起到了独特的作用。企业理论主要内容在于解释企业是如何形成的;企业的规模与治理结构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处于怎样的相互关系之中等。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的基本单位,而这里所说的经营是结合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以生产和销售各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1](737)将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的经济学阐释用法律的语言加以表达,企业就是商法中的“营业”,它包括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组织的营业,即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存在的具有总体财产的组织体,这里的营业是多数物和权利的集合,是营业活动的沉淀物,包含了具有事实上利益的财产价值;二是指活动的营业,即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4]因此,现代企业在法律上可以被理解为财产、交易关系、以及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使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5](91)而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生产组织。从这个角度看,企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通过维持企业的经营,作为财产、交易关系、利益集合体的企业整体的价值就会大于将企业破产清算分配后的价值,即企业的营业价值高于其清算价值。


  

  对此,国外有学者做过深刻分析:“一个企业是有形资产(诸如土地、建筑、设备、商品库存、原材料及现金),无形资产(诸如知识产权、客户名单及合同权利)和管理经验、雇员技能等的聚合体。当破产企业停业清算后,有形和无形财产便出售给各个买主。但是一旦停业,债权人就再也无法从管理经验、雇员技能、客户关系和货源关系中实现任何价值。相反,如果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债权人则常常会从破产企业中获得最大价值。因为破产企业若作为仍然营运的企业出售的话,其所有资产、雇员和各种关系可以基本上原封不动地一并出售,此时的卖价可能大大超过单个资产零售价之和。另一种情况下,可以整顿破产企业的经营,重组其资本结构以便在将来能赢利,这样,债权人从企业的未来利润中获取的价值会多于简单的清算销售中所获得的价值。”[6]可见,企业中被用于其所设计工业生产的资产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售出售时的价值,因此破产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


  

  对英国破产法改革有直接影响的库克(Cork)报告中,也多次提到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将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加以维持会更加有利于企业价值的实现。[7]之所以企业的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就在于企业已经成了各种不同生产要素有机整合体,企业所蕴涵的大量无形与有形的资产利益,在设立运行中所投入以及积累的利益在破产清算时不仅无法全部变现,还会发生价值减损,而这对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不利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将承受企业破产的消极外部性影响。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濒临破产倒闭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所致,或者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失误所致,也许“破产只能说明经理人员有问题,而不一定说明公司有问题。”[8]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不是最佳选择,继续经营仍有可能恢复营利,其经营价值是要远远超出清算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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