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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进一步规范代表执行职务

  
  笔者认为,再审增加对代表参与的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的反馈规定,有助于增强有关机关、组织的责任意识,也更加有助于调动代表履职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草案一审稿规定的代表权利第(六)项“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修改为“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笔者认为,从“享有”到“获得”的一词之变,再增加“所需”与“信息”二词,代表执行职务不仅仅是享有各项保障,而且由被动转为主动,代表执行职务有获得所需的各项保障权利和所需的信息权利,让代表的知情知政权进一步拓宽,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草案再审增加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乔晓阳在报告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

  
  笔者认为,代表向选民述职这一基层做法,有助于强化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直选代表接受选区选民监督的有效形式。代表法修正案再审稿吸纳基层代表工作的成功做法,增加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条款,不仅仅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代表法修正的一大进步。

  
  草案一审稿增加条款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再审稿进行了调整:“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

  
  笔者认为,从“严格区分”到“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的调整,符合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化的特性。代表行使公权利,回避本单位本行业不切实际,只要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就是为“家事”执言也未尝不可,关键是不能“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草案再审在该条款中增加“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条文,明确暂停代表职务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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