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进一步规范代表执行职务
滕修福
【全文】
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10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国人大网2010年10月25日)
本次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再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形式进行补充说明,进一步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视察调研报告增加反馈规定,进一步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进行明确细化,进一步对代表的监督进行强化明了。
草案再审在一审稿“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草案初审时,就有人对增加条款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有所担忧:这样一来,是否还能否允许代表单独开展活动?是否法定的代表持证视察(代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也要取消?
笔者认为,再审进行补充说明,闭会期间“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可以有效消除代表们的担忧: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一般情况下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然而闭会期间代表自身履职行权可以采取其它法定形式,如法律规定的持证视察、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当然也还可以探索采取其它有利于代表履职行权的有效方式。
因此笔者认为,像杨剑昌的人大代表接访室工作没有必要“关门大吉”,只要有利于“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只要有利于代表履职行权应该都行、都合法,杨代表担心“违法”是多余的。
草案一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再审在一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