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当代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否则,行政机关就是在凭想象办事,就是一种行政专断,甚至有滥用职权的恶意。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做到“先取证、后裁决”。
4、如果在制度设计上强调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权力过于膨胀的今天,就会可能造成行政诉讼出现严重扭曲的后果,而且在目前行政诉讼阻力很大的情况下,过多地限制原告的诉权,会阻碍行政诉讼的发展,最终导致背离行政诉讼的宗旨。
三、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例外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原则这一制度为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日益发展的情况下,这一原则也出现了一些弊端。为了建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就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了,使得在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原则的情况下,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成为例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原告,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是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前,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书面形式的,应当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正本或者复印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口头形式的,则应当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且被告必须明确、适格。如果法律、法规有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还要提供已经申请复议及复议结果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提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则反过来又要求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承担证明责任。此规定是为了防止滥诉布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