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法官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人民法院收案不断增长的一个原因就是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
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立法制度的完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有一批新法律颁布。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有229件,加上数量庞大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如何运用这些新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对法官也是新的命题,如果法官不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如盲人骑瞎马,必然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是加强案件审理程序的管理。我国历史上不重视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新中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诉讼程序也为人们所轻视,法官们普遍认为,只要实体处理公正,程序问题可以放在一边。近代西方法学家对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才逐渐扭转了这一观念。因为,没有一定的程序,如何能达到实体的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和客观基点,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反映和体现。因而,程序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我们认为,当前对程序的有效控制主要是加强对庭审行为的管理和考核,通过对庭审行为的管理和考核,可以看出法官的审判思路是否正确、有无尽到必要的释明义务、对当事人权利是否平等保护、法庭审理是否有遗漏等等。
三是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管理。案件质评管理属于事后的质量管理。纳入质评的案件一般都是在审结后归档的案件,对被评查的个案来说,已经属于事后诸葛亮,除极个别需要通过院长提交审委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外,大多数案件评查仅限于形式上产品“质检”,“暇疵产品”不可能返工。因而,评查结果不痛不痒,被评者也是漠不关心。当前,案件质评的关键要放在评上,加大评议分析力度,使法官互相取长补短、吸取前车之鉴,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个警醒,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加强案件效率管理
对于我国法官来说,除了法官的职业道德约束外,还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对法官办案效率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都建立有综合信息系统,案件从立案、审理、审限变更、结案、执行、卷宗归档等,可以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监督。在美国法院,也曾将建立流程管理、减少诉讼拖延作为20世纪法院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一些法院就采用计算机对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并且也把案件的办结量,即结案数量占所有起诉案件总数的百分比;及时处理案件,即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百分比;积案,即所有未决的超过指导性审限时间的案件数量等作为法院管理的目标。[8]加强审判效率管理,可以起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