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风险的规避方法与技巧
1、尽职调查。评价尽职调查的标准并不是我们能否真正做到案件事实彻底查清而无遗漏,而是我们查清案件事实上是否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实践中,我们应当依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全面、合法地收集与所办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事实证据。但是匆庸讳言,许多情况是我们尽职调查也无能为力的。例如:违法当事人主体身份确实无法查清的,现场调查与事后调查都见不到事主,见到的只是雇佣民工或者其他办事人员,这些人要么确实不知情,要么避而不谈。再如违法事实无法查清的,违法现场有关事实和物件已被破坏或者被隐匿、转移而无从查证等等。我们的执法人员即使面对这类“无头案”,也应当而且必须穷尽自己法定的调查职责和调查程序,并如实地将案件调查程序及有关情况记录在卷,而不能因此中途罢桨,匆匆结案。
2、依法强制。虽然我国《行政强制法》尚未出台,但是鉴于行政强制措施之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并不亚于行政处罚决定后果之情形,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行政审批与监督的一般程序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实践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强制不当。具体表现是强制方式、地点与期限不当,强制导致标的物变质、变味和毁损、灭失,强制导致当事人意外事件的发生等等。坚持强制措施的行政审批与监督程序,有利于强制措施的依法、公开和及时实施,有利于强制标的物的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置,有得于化解执法风险和责任承担,有利于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防止渎职侵权犯罪发生。
3、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最近几年里为许多行政机关所重视,有的甚至为此出台了具体的裁量原则与轻重幅度控制指标技术规范。总的看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问题,不是执法人员凭个人好恶决定的事,而是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我这里要讲的,并非教科书上公开说明的事项,而是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且必须予以考虑的特殊情形:一是在某一时限内处理不同当事人发生的同一类违法行为,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轻重幅度和裁量标准下,切实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和可否改正、挽救的情形;二是违法当事人有关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特殊情形;三是当地个别机关与领导过问案件进展的情况;四是社会关注案件处理情况的程度与诉求等等。这四类情况可能会影响我们行政执法的进程与效果,应该说都属于主观层面的因素,从执法的严肃性上而言,本不应予以考虑,但是现今社会,无论从依法行政或者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还是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法治秩序出发,考虑这些因素都是必要的,而且对于我们整个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是有利而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