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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与执法风险规避

  
  二、执法风险的规避问题

  
  (一)行政执法风险概述

  
  行政执法风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针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和办公、生活秩序构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与意外事件。根据这一定义,行政执法风险可分为法定风险与非法定风险两大类,前者双可分为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政治风险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个人的纪律监督,法律风险来源于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后者则可分为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和特定的伤害风险,其中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基层群体性冲突与舆论监督,特定的伤害风险包括职业报复、群体报复和人格丑化。

  
  提出这一概念的主要背景在于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正义的与非正义的矛盾冲突鱼龙混珠,真假难辩,依法行政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法律任务空前加重,维护行政权威和法治秩序与兼顾社会公平和个体权益的冲突不断加剧,所有这些,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提出了空前的要求,同时又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行使与程序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定。法国古典法学家孟德斯鸠所追求的行政权制衡理想是实现了,但是行政职权的这种有限性与行政义务的无限性这“两驾马车”,却走向了另一个方向:法治的有序与无序状态并存。它尤如架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轻则致其纪律处分,重则受渎职侵权责任追究或者遭受人身攻击,其之于法治的深远影响可能现在还言之过早。

  
  实践中,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往往直接表现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具体的利益冲突层面等等。哲学上的矛盾转化律与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今天的社会里,可谓得到赤裸裸的发泄与张扬。“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这句古话,现在看来,无论对于普通老百姓还是行政执法者而言,可以说都是极其贴切的,二者之间的角色随时可以互相转换,而且都是一样的感同身受。

  
  历史发展到今天,客观而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仅有原则性而没有灵活性是行不通的;坚持构建和谐,综合治理,仅有灵活性而没有原则性也是行不通的。前者必然导致生搬硬套而作茧自缚,后者必然导致妥协求和而葬送中国法治的整体利益——长治久安。因此,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就不能不关注执法者的执法风险及其合理规避之道。否则,中国的法治进程无异于隔靴搔痒,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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