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驶、扣车等行政强制措施案、限制人身自由案(公安机关行使)和较大数额罚款案。这类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审查程序,没有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应当组织听证。其他处罚案件,当事人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予组织。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各省级行政区域有不同的规定,在我省内甚至细分为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较大数额界定。听证程序的具体组织与举行,因交通系统聘有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由专业律师参与就更好办理了,在此不必详述。
(五)决定
行政处罚的决定,可依执法案件是否经历行政听证程序分为两类:一是经过听证的,由听证会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听证审查报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二是没有经过听证的,则由本案负责调查的执法工作人员提出调查终结报告,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自行依法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以往大多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有关
行政诉讼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局面有所改变。换言之,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如签发行政许可证照类、物权确认登记类、物权纠纷行政调处类、行政强制报废类、行政强制拆除搬迁类、行政终局裁定类等等,依法由行政机关自己组织强制执行,这类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这一块业务的组织与开展,目前无专业部门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因而大都沿袭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范进行操作,这对于尽量保证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社会大局稳定是有利而无害的。许多行政机关在自己组织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甚至造成不良后果发生,其中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意识谈薄、执法修养不良、执法理性缺乏所致,因而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并务求改善。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和规范要求,因有常年法律顾问律师跟踪配合,在此,因时间关系,也不必详述。
(七)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工作看起来简单,就是填制一纸表格而已。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它分为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终止执法、纠错、撤案等情形而有所分别。案结事了搞得好是真的“事了”,搞得不好则“麻烦来了”——不是当事人纠缠不休,就是纪检监察、人民检察院强制介入调查了。其中的问题就在于:我们的案件办理程序、结果轻重变化及执法效果是否合法适当,是否依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案件办理中有无违法违纪、渎职侵权事件发生和存在。这些问题是否存在,我们行政执法的结案报告与登记表所载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结案报告与结案登记表一样,应当依法据实填写,尤其是执法过程与执法结果的变化及其客观事由、行政自由裁量问题都必须如实填制,马虎不得。否则,日后真的麻烦来了,可能因案件承办人员或者领导的变迁等原因而无从查考,更无从证实,那时可就补救无方,回天无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