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车辆转让关系下违法当事人的确定(车辆实际转让交付但未及时办理车籍过户手续):根据违法行为人确定,一般为车辆实际驾驶人,而并非列车辆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也有例外。车辆转让钱货两清的,违法当事人为车辆受让方和实际驾驶人;车辆转让交付但购车款未付清的,为车辆转让方、受让方和实际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未经年检的转让车辆从事营运或者非法营运的,为车辆实际驾驶人、车辆转让方、受让方和受益人。
(二)调查
行政处罚调查环节的主要工作是事实调查、行政检查及强制措施的实施、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复查、调查终结报告的起草等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调查笔录与现场影像资料的制作不规范、不全面,行政检查及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序不到位,调查终结报告的起草与审批不规范等等。这里,除前面已提到的外,补充讲几点心得:
1、调查笔录是针对作为证人的有关单位与知情公民提取,因此其制作过程和内容与询问笔录既相似又有区别。在制作调查笔录上,我们同样要核实证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机构代码或者身份证号。执法人员在自我介绍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首先应核实证人是否认识违法当事人以及是否知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然后依违法行为发生、发展及其后果逐一进行一问一答,最后交证人核对笔录签字和捺手印。
2、责停改和强制停驶、强制扣车等强制措施的实施问题,应在执法立案后,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其中,责停改强制措施文书不仅要明确引用适用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而且强制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而并不是“限你(单位)接此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接受处理”那么简单、笼统。强制停驶、强制扣车等强制措施文书要明确写明强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并依法应当在强制措施实施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
3、调查终结报告的起草不同于一般行政公文的格式,一定要依执法文书的规范要求进行填制。它必须明确载明违法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本机关业已查明的违法事实概括、本机关执法程序性工作过程、当事人是否改正及有无其他轻重处罚情节及本机关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依据,最后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交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和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告知
行政处罚告知阶段所做的工作就是一件:填制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处理通知书或者称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文书应当按文书要求规范填制当事人的身份、违法事实概括、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建议,并明确告知其行使申请听证权的期限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