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时代法的平等价值

  
  可见,为了防止当代人过度地有利于自己、但以后代人利益为代价地滥用自然资源,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对此,目前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比如,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6年的《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1977年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79年的《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985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协定》,以及1992年的《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等等皆是。
  
  环境时代的法给平等原则带来的第二重冲击是种际平等。如前所述,人类社会是地球巨大的生命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地球生命系统是一个网状结构。这样的网络层次主要有三个层次:物种层次,生态系统层次和生物圈层次[13]。(1)物种层次指在某一空间范围内,不同物种在它的生命活动中通过营养、境位或者其他关系总与若干其他有机体紧密联系。不同的物种之间既存在着竞争关系,也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关系。美国的生物学家皮特H·勒芬在1982年的一次国会听证时提到:随着一个植物的趋于灭绝,有数十个相互依赖的昆虫、非昆虫动物或者其他植物跟着灭绝。(2)生态系统层次也是这种网络结构关系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是生物在地球上生存和进化的基本单位,由众多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物理环境组成。这些有机体或者以专性的结合相互依赖,更经常地以部分的和韧性的关系彼此联系,形成一种自发的有序状态。(3)生物圈层次是最庞大的一个生命系统,覆盖于地球表面,由大气圈下层,土壤、岩石圈表层以及整个生命界组成。生物圈被生产和转化的地球过程连续地替换,构成一个自形成的网络。在这一网络之内,生命系统和非生命系统复杂地交织着,并被不同尺度的巨大回馈所调节。[14]总之,正是不同层次的形形色色的生命系统的网络共同维持着地球上各种功能的运转。在这样的网络结构中,物种属于最基本的层次。物种是进化的基本单位,它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间断的实体,是动态的自然类别。一个物种是一个保持在历史生命线系中并不断前进的动态的生命形式。大多数物种在生命的早期死去,这显然对个体是“坏”,但对它所从属的物种或生态系统的繁荣是必要的----因为通过优胜劣汰,每一个前进的物种捍卫了一种生命形式,这是一件“善”事。同时,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旧的物种消失,新的物种产生,这是自然的客观规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