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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时代法的平等价值

论环境时代法的平等价值


The Equal Value of Law in Environmental Times


陈泉生;何晓榕


【摘要】  平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本文认为,环境时代的法对平等观念造成的冲击体现在时间维度上。传统上法的平等主要涉及的是在同一时代的人之间的平等,即代内平等,而环境时代的法却给平等增添了新的意涵,平等不仅包括代内的平等,还包括代际平等,亦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后代人发展的可能性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应该在世代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这就让后代人穿越了时空的限制第一次坐在了利益的谈判桌上,平等原则因为时间的维度而变得更加立体。
【关键词】环境时代;法;平等价值
【全文】
  平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从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开始,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学家都对平等价值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但由于平等的内涵总是随着时代和人性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变迁的,因而这样的探讨永远不会停止----正象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历史上对什么的确构成而什么又不构成不合理的歧视的问题并不存在着一种普遍一致的看法”,“给予人们和群体平等和不平等的程度,往往是依客观的生产状况而定的,依基本上无法控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定的,依社会进化的一般状态而定的,以及以现有的认识和理解水平而定的。”[1]环境时代的法对平等观念造成的冲击体现在时间维度上。传统上法的平等主要涉及的是在同一时代的人之间的平等,即代内平等,而环境时代的法却给平等增添了新的意涵,平等不仅包括代内的平等,还包括代际平等,亦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后代人发展的可能性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应该在世代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这就让后代人穿越了时空的限制第一次坐在了利益的谈判桌上,平等原则因为时间的维度而变得更加立体。
  
  代际平等的实质是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分配问题,即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共享。而率先提出代际平等理论的是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华盛顿大学的爱迪·布朗·韦丝教授(Edith Brown Weiss)[2]。她于1984年在《生态法季刊》上发表了《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的论文[3]。她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是各代(前辈、当代和后代)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在人类家庭成员关系中有着一种时间的关联。代与代之间的公平为各代人提供了底限,确保每代人至少拥有如同其祖辈水准的行星资源区;如果当代人传给下一代不太健全的行星,即是违背了代间的公平[4]。为此,她提出了“行星托管”的理论。该理论主张,“我们,人类,与人类所有成员,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掌管着被认为是地球的我们行星的自然资源。作为这一代成员,我们受托为下一代掌管地球,与此同时,我们又是受益人有权使用并受益于地球。”[5]对此,韦丝教授认为,作为地球的管理人,人类对将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我们的祖先对我们负有这样的义务,作为过去世代地球自然资源遗产的受益人,我们要给将来世代留下享受这种遗产之恩惠的权利,而将来的世代也要从我们的世代继承这样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将这些称为世代之间的地球义务和地球责任。[6]有鉴于此,韦丝教授进而指出,就算知道我们是地球上生存的最后一代人,但是我们是否有污染、破坏地球的权利并不是确定的,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结果不过只是大自然体系的一部分,在为自身利益而利用的同时,他人也应当可以继承。人类社会的目的应当是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这就有必要让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生态学过程、环境条件、人类生存和幸福的重要文化资源、健康舒适的人类环境等持续下去。为此,所有的世代都是这个伙伴关系中的成员,并且哪一个世代在自身生存的世代到来之前,都不知道在将来什么时候能成为生存的世代、成员的数目有多少、结果将有几代人存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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