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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为摔伤买单?

  
  焦点二是本案的法律依据。除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之外,本案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这个问题法官之间曾有分歧,笔者认为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理由有二:

  
  第一《侵权责任法》没有溯及力。《侵权责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立案时间是2009年9月1日,判决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0日,此时还没有《侵权责任法》,谈何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溯及力,就是说此法不溯及及往,2010年7月1日以前的行为或事件,按行为时或事件发生时的法律为准。而2010年7月1日以后的行为或事件,则适用《侵权责任法》。行为或事件从2010年7月1日以前延续到2010年7月1日以后,因法律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选择适用。

  
  第二《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行为法,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所以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焦点三情与法的融合与分歧。爷爷去世,原告去帮忙搭棚,这一切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原告受伤,原告的父亲、叔父却不愿承担医疗费,这就显得有点意外。这个事情本不足以闹上法庭,原告的损失本可以降低一些,但正因为“法律意识”的增强,原被告动用暴力工具—法庭。笔者认为,情与法在中国国情和现行法律环境下,是可以融合的,这就要求公民不仅要讲“法”而且要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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