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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考试法的秩序诉求

【作者简介】
于林洋,男,山东平度人,玉溪师范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注释】基金项目:本文为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研究生入学考试作弊的道德与法律规制研究》(GY07047)的成果之一。
该成果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考试立法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
参见教育部2004-2010年《教育部工作要点》。
光绪十三年本。
《钦定科场条例》卷二十五《回避》。
《钦定科场条例》卷二十九《搜检士子》。
《钦定科场条例》卷三十五《冒籍》。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礼部·贡举·复试》。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礼部·贡举·复试》。
“法权”即法定之权,是法律权利与法律权力统一体的总称。
篇幅所限,笔者对秩序价值对于考试法各项制度设计的具体影响无法详细展开,仅在文中进行简单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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