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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考试法的秩序诉求

  
  综观我国古代的科举立法,笔者认为,科举法中处处渗透着秩序诉求的立法理念。

  
  首先,从科举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其最初是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从而有效地选拔人才,而伴随着科场舞弊案件频发,科举法又承载着防治科考作弊、维护科考安全的重任。科举法对作弊的防治本身就是一种秩序维持方式,而其对公平、公正、安全等秩序价值因子的推崇,更是充分彰显了其秩序诉求的价值理念。

  
  其次,从科举法的内容来看,以清代科举法为例,其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科考程式性的规定,例如搜检、巡查、阅卷、揭晓、复试、磨勘、殿试、朝考等相关程序;二是关于考试规则的规定,包括保结(以防冒籍)、识认(以防顶替)、搜检(以防挟带)、锁院(以绝请托)、誊录(以防认体)、回避(以防徇私)、磨勘(以防弊端)、复勘(以防出错)等等;三是针对考官职责及其违法制裁的规定;四是针对考生作弊防范及其制裁的规定等。可以看出,科举法的相关内容都是以塑造良好的科考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科考环境展开设计的,篇幅所限,笔者仅以《条例》中规定的回避与搜检制度为例。

  
  《条例》规定了各种类别的回避制度,包括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内、外帘官回避、阅卷回避等。以亲属回避为例,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光绪年间纷纷规定了相应的回避制度。乾隆时期:“凡子弟、宗族,外姻内,如外祖父、舅甥、翁婿、嫡姊妹之夫、妻之嫡兄弟、嫡姑之子、舅之子、母姨之子、女之子,概令照例回避。”[④]《条例》也详细规定了搜检制度,以乾隆时期对士子入场的搜检规定为例:“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裈裤绸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糕饼、饽饽各要切开。”“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⑤]清代不仅搜检考生,连考官和御史等人的随行人员,进场之时也要被进行搜检,同时,对于执行搜检任务的差役也要经过御史和提调官的核查和搜检,以防止他们被顶替入场或作弊。[22]科举法中有关防治科考作弊、维护公平、公正、安全的科考环境的法律规定俯拾即是,系科举法秩序诉求的直接证据。

  
  最后,从科举法的整体特征来看,其至少在以下方面彰显了秩序诉求的价值理念:其一,科举法设计了一套考官之间(如磨勘、复勘等)、考生与考官之间相互监督(如搜检、查卷等)的科考制度,并创立了考官与考生之间的连带责任:“士子考试…其有假冒籍贯者,该生及廪保一并黜革。因而中式者,革去举人,照例治罪,仍将送考、收考官、出结官、学臣、地方官、教官一并议处。”[⑥]其二,科举法重视程序建设,其对科考程序的规定可谓层层设防、环环相扣、烦琐而复杂,其用心之细密、程序之严密世界仅见,这也是科举制度在当时被认为十分公平客观的重要原因。[23]其三,科举法强调抑制科场舞弊,维护公平公正的科考秩序。科举法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设计缜密、规定严密的防弊之法,其强调重典治弊:“防弊之法有尽,舞弊之术无穷…此不在增设科条,而在严示创惩也”,[⑦]并强调严格执法:“夫繁设科条以杜弊窦,不如严饬法纪以绝弊源。”[⑧]其四,科举法不仅强调对考生权利的限制,也强调对考官权力的控制,这一点从前述的科考规则中可以得到证明。

  
  虽然中国的科举法产生并发展于封建专制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必然带有专制主义的特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公平竞争”和“立法惩弊”立法理念中彰显的秩序价值进行准确的体认。科举法拥有长达1300余年的强大的生命力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尊崇,究其根源,在于其对公平、正义的科考秩序的价值诉求。科举法律文化以公平择优为核心精神,因而具有超越时代的永久价值。[24]我国有着悠久的考试历史与丰富的考试立法经验,当今考试立法以史为鉴,不失为一个审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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