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类考试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竞争性。在我国,考试是分配高等教育资源、人力资源等稀缺资源的主要方式。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考试的竞争性,竞争性使得考试表现出较强的排他性,而排他性又反过来加剧了其竞争性。考试的竞争性决定了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性,这是任何一种国家类考试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忽视这样一个前提,考试本身的正当性、正义性应当被质疑。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良好的考试秩序。
国家类考试的基本特征之二为规模性。我国国家类考试的考生人数动辄上百万、上千万,以普通高考为例,2007、2008、2009年全国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人数分别为1010、1050、1020万。[19] 秩序对于任何规模行为而言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实现此类行为价值目标的必要前提。对于国家类考试这样的大规模行为而言,无序是其最大的敌人,克服无序应成为考试法规范考试行为的基本目标。
国家类考试的基本特征之三为效率性。考试的效率性主要表现为考试规模较大而考试时间则较短并且较为集中。考试的效率性决定了社会对于考试安全性的价值诉求,而考试的安全性最终需外化为良好的考试秩序。
国家类考试的基本特征之四为利益性。国家类考试是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利益的共同所在,[20]其中,考试对于考生的影响最大,直接关系到其受教育权、发展权乃至生存模式等问题。同时,考试也促进了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其本质是一种利益之间的分层与流动。可见,考试已成为一种利益分配方式,而利益分配离不开秩序:良好的秩序不仅是利益分配的前提,也是衡量利益分配公平、正义的客观标准。
国家类考试的基本特征之五为社会性。考试的社会性是指考试在社会关系意义上表征社会存在与发展特征的一种属性,主要表现为考试在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调节着各种社会关系。实际上,考试的竞争性、规模性、效率性、利益性已经从各自角度彰显了考试的社会性特征,但这并非是其全部,考试的社会性还表现在考试极高的社会认知度、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以及重要的社会意义等方面。考试的社会性意味着考试与社会的紧密关系,其影响着考试法的价值诉求:考试的社会性需要秩序的力量保障,并通过良好的考试秩序加以彰显。历史上,社会与秩序总是同生共存的,社会存在的力量在某种意义上源自秩序的历史合理性。
(二)考试法秩序诉求的实证考察—基于历史的视角
综上,考试的竞争性、规模性、效率性、利益性以及社会性等特征,使得考试法对于秩序情有独钟。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基于历史的视角对考试法的秩序诉求进行考证。
我国不仅是考试大国,也是考试古国,历史上存续1300余年的科举考试制度曾被誉为中国对世界的第五大发明,对世界的考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21]我国自古就有科举立法的传统。为了保证科举制的顺利施行,我国自隋唐开始至清代都曾经制定或发布过一系列科举“律”、“令”、“格”、“式”、“诏(旨)”、“敕”等,并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科举法律体系。唐代《大唐六典》中专列“国子监”一卷,规制科举考试;宋代制定科举单行法《天圣礼部考试进士敕》;元代《大元通制》专列“学规”一卷,规制科举考试;明代也制定科举单行法《科举程式》;清代的科举法令可参见《大清会典》、《大清律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钦定科场条例》等。作为承继并发扬科举制度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的科举立法可谓是集历朝各代之大成者,其内容规定之详尽、具体,程序规定之繁琐、严密,令笔者叹为观止。篇幅与笔力所限,本文重点以清代科举法尤其是《钦定科场条例》[③](以下简称《条例》)为对象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