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提供了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公司等组织形态。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组织结构,可以因应农民的多种利益诉求。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具有营利能力的农民合作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26]在治理结构方面,合作社成员有权参加成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7]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除了享有每位成员都有的一票基本表决权外,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享有附加表决权。[28]这一设计无疑有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能人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关系问题。而公司作为纯粹的营利组织,奉行大股东(出资最多的成员)掌控公司事务的原则。在股东会议投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一般是按出资多少(而不是一人一票)决定投票权的大小。这一机制设计为公司创始人预留了较大的活动空间,通常只要让自己的出资保持在高位就可以确保对公司的控制。因此,在设立专业组织时,农民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当能人希望通过组织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完全可以不选择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模式,而采用纯粹的商业组织形式公司,直接掌控公司事务,并且像城里的企业吸纳“会员”那样,将周围的其他农民吸纳为“会员”,与之建立更为明晰的契约关系,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及优惠,并收取相应报酬。关键是,要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利益诉求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恰当的利益表达形式。
【作者简介】
姜朋(1974—),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经济观察报》对商业运营中的“会员制”进行了非常有趣的讨论。见李哲明:“会员制:消费决定‘阶级’”,《经济观察报》2006年8月28日第43版;李崖:“山姆式生活”,第43版;肖可:“铺天盖地的会员卡“,第44版;常怡:“最古老的会员:航空常旅客”,第44版;杨阳:“网站会员:被取悦的上帝”,第44-45版。
赵巍、侯建华:“北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学考察”,《河北学刊》2006年第4期,第67页。该文介绍了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遵化市广野农产品合作社和河间国欣农研会等三个农民合作组织。定州大鹿庄农协成立于1989年,在当地民政局进行了注册。该协会以乡农技站为龙头,吸收种田能手,实行股份合作制,会员复盖7个乡镇、78个行政村。该会每年初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但由于实行的是协会管分会,分会管组长,组长管会员的管理模式,因此,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约束是柔性的。此外该会的理事会成员很大一部分是由乡镇党政干部兼任的,比如乡党委书记兼任名誉会长,乡长兼任会长,该乡技术站站长兼任常务副会长(该会有副会长4人)。该会有理事38人;另有专职工作人员6人。因此,该会明显呈现出政府依附的特征。遵化广野农合社成立于1993年,其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38户会员入股48.5万元,建设了综合服务楼、保种轧花厂和试验、示范农场等三个经济实体。现有专职工作人员7人,男女比例5:2。对于笔者关注的农民协会与其下属的经营性机构的关系问题,该文没有详尽介绍。但不能否认这是一个问题。河间国欣农研会是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的(社会团体法人)注册,但其下属的经济实体则在当地工商局进行了工商注册,该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80人,男女比例为85:15。该会设11名理事,其中1名会长,2名副会长。其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组的会员农户民主选出,一般每个村组的代表名额为1-3人,代表任期5年。这种制度安排很容易造成理事会操控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因而,本文讨论的协会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与协会一般会员的关系(权力分配)等问题在这里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在两种机构依托型的农民组织中,则是如何调节依附的个体农民和被依托的机构之间关系的问题。
此次调研系汇丰—清华经管农村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W县W良种洋芋繁育协会成立时是G省第二家、D市第一家农民协会。该县有70家马铃薯协会,8家马铃薯总会(此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6届硕士周建明的2005年7月调研手记)。县里对协会发展很重视,要求各乡镇每年都要增加一个马铃薯协会,各类协会总数每年要增加2-3各。各乡镇为了完成任务强行上马,结果大部分协会运行不甚理想。(一说该县有以马铃薯运销为主的各类农民协会67个,发展骨干会员8500人,网络会员总数达1.8万元。2004年实现总产值7875万元,会员农户人均纯收入1856元(此据2005年7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暑期调研第八分队的调研报告)。
2004年该创始人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也是在这一年洋芋协会建立了党支部,有5名党员,协会创始人任党支部书记。洋芋协会党支部和蚕豆协会党支部、W村党支部共同隶属于W村党总支。村支部书记也是党总支书记。
事实上,该协会分会的设置与W镇所辖行政村并不完全一致,HY村即没有分会。
该协会的《章程》(2002年修订)第7条则称协会有7个分支机构。而协会会议室墙上的宣传牌则写的是8个分会1350名“网络会员”。这一数据是2005年的。笔者见到了一份HJ分会的《会员花名册》。该分会有会员127人,均为汉族。其中女会员30人;中共党员6人;团员25人。具有大学文化的1人(女,1983年6月生),大专文化1人,高中文化20人,初中文化67人,小学文化38人。年龄最大的生于1935年6月;其余的会员中生于1940年代的有8人;1950年代的14人,1960年代的37人,1970年代的31人,1980年代的11人,最小的生于1988年10月。
苏鹤林:“立足市场育良种,建立协会兴产业”,2005年打印稿,第6页。这些利用农闲时间到协会打工的工人每年此项收入可达2000-3000元。协会每年支出的劳务费达8万元。
当地推行“双向培养”、“双培双带”政策,即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党员带领群众共同发展,党组织带领致富能人不断进步。“双培户”即被列为协会双向培养对象的党员、致富带头人农户。
苏鹤林:“立足市场育良种,建立协会兴产业”,2005年打印稿,第4页。另外据说对于特困户,协会还实行“投一还二”(1斤种子,还2斤商品薯)的优惠政策。
同前引苏鹤林文,第6页。《W农行发展状况》(2006年7月)称协会有贮藏库房32间,半地下贮藏窖5孔,地下冷调库1座。
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植物种子;植物种籽;新鲜蔬菜;鲜土豆;食用葫芦科蔬菜;食用植物根。
此系访谈得到的数据。基地名称见于前引苏鹤林文,第7页。在《W农行发展状况》(2006年7月)中,这一数字为200亩。不够准确。另外,协会会议室墙上的宣传牌则称协会拥有基地500亩。
该收入究竟是协会的还是会员的,尚不清楚。
以上各项制度均见于该协会会议室墙壁上。
苏鹤林:“立足市场育良种,建立协会兴产业”,2005年打印稿,第6页。这种农民专业协会下设公司的做法并非个别。河南省新野县新甸铺白湾村养鸡协会(2003年成立)就下设有养鸡服务公司为农民[会员]提供鸡苗、防疫、配比饲料、技术指导等服务。王冬冬、汤新庆:“养鸡协会架起致富金桥”,《经济日报》2007年5月22日第15版。甘肃省永登县民乐乡漫水村发挥“支部+协会”的作用,建起了漫水农贸市场成立了“民乐乡马铃薯营销协会”,注册了“普贯山马铃薯”商标,还成立了民康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投资43万元建设民康淀粉加工厂。李琛奇、张月玲:“甘肃永登:鼓励创业促发展”,《经济日报》2007年5月31日第9版。
前引苏鹤林文,第4页。协会(总会)的管理人员每月可获得600元补助,另具有洋芋经销公司股东身份的每年还可获得分红。分会负责人的收入情况尚不清楚。
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有农技推广单位与部门依托型、实体依托型等。前引赵巍、侯建华文。
这种情形也存在于其他一些农民协会。比如,农民张义牵头发起成立了蚕豆技术开发协会,发展会员1000多户,年种植蚕豆5000多亩,加工青豆180吨,实现利税15万多元。协会给会员农户传授蚕豆防病增产技术,成熟后加工成青豆,空运销售,仅此一项,每个会员农户可增收1000元以上。“养猪大王”祁海贵带动村里成立了养殖协会,发展会员70多人,全村生猪饲养量达到3000多头,户可增收800元以上。王千钧:“渭源新型农民领跑新农村经济”,《定西日报》2006年7月12日第4版。甘肃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太平村陈云花在新疆打工掌握了养鸡技术致了富,后被村党支部发展为党员,并担任了村养殖协会党支部书记。该协会负责从技术到管理的全程服务,带动全村养鸡专业户由2001年的2户发展到2006年的75户,养鸡规模达到14万只。高继宗、刘瑾:“为新农村建设打造先进组织——安定区创新农村基层党建实践‘三链’建设纪实”,《定西日报》2006年7月4日第1、2版。
原原种薯即马铃薯脱毒微型种。该种薯采用由剥离马铃薯茎尖,经过分生组织培养、病毒检测和试管苗工厂化扩繁等生物技术方法培育的脱毒试管苗,再通过切段快繁和温室、网棚无土保护地栽培繁殖或高山秋繁而成。根据《甘肃省贫困地区马铃薯优质种薯脱毒快繁体系建设——马铃薯脱毒微型原原种繁育技术规程》,马铃薯脱毒微型原原种的标准规格为2-5g,品种纯度为100%,不带病,退化株率为0。其具有增产幅度大、持续增产性强、体积小易于储藏运输、亩用种量少、易于机械化栽培管理等特点。原种是用原原种繁殖的1-3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其纯度在99.9%以上。一级种薯即一级良种薯,指用原种繁殖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均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种薯。
2007年7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师生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调研时发现,南陵县禽业合作协会的5个成员投资建立的安徽芜湖飞亚特食品公司,是安徽地区规模较大的一家家禽屠宰加工企业,拥有先进的机械化屠宰车间和一定规模的贮藏冷库。该公司还出面组织设立了一个类似农村农业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在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时,根据自己的养殖意愿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合同关系。此后养殖周期内所有的饲料、疫苗一起其他的养殖所需生产资料都由组织统一提供,养殖户所养鸡也由组织按照合同订价统一、全部收购。在成鸡出栏之后,养殖期间发生的成本在收益中一并扣除,返还农户最终利润部分。第五支队:“安徽芜湖农业产业化案例分析”,刘玲玲主编:《行胜于言——2007汇丰-清华经管学院本科生中国农村金融问题调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笔者在和参与调研的同学私下沟通时了解到,该组织是由协会内部成立的,而不是飞亚特公司的。协会中的大多数人组织的合作组织,少数大户组织了公司,但两个组织的管理权掌握在同一部分人手里。
不过,这种在协会下另设公司的做法倒是与历史上商业性会馆下设“福”、“会”、“纲”、“堂”等子机构的做法较为一致。比如,清乾嘉年鉴的汉口福建会馆的日常经费是由馆内的“福会”(即巷岩福、龙川福、致和福、宝叔福(提拨,福会会产由热心人出钱认股,作为基金,建置产业,每年生息,以供给会馆的开支。又如,就将龙岩会馆亦以福产维持生存。重庆的福建会馆有文华会、鄞江会。苏州的东越会馆有公善堂等。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页。傅衣凌先生早年曾研究过福州的汀州会馆,认为该会馆原是长汀、上杭二县的经营纸靛的商人所组织的“纸靛纲”,后扩充为“四县纲”,再进而为汀州会馆。他认为,凡货物之结合同行者,曰纲,盖原是一种官营运输组合。傅衣凌:“我是怎样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史的”,《文史哲》1983年第2期。转引自前引王日根书,第145-146页。
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
2条。
此外,能人作为协会的管理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但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
4条。
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第
2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第
2、
3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第
16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第
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