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从继续深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的角度目的出发,可以考虑在未来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监事会对董事会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享有停止请求权,[18]由此将监事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成文法化。
3.董事会对监事会的诉讼
至于董事会能否对监事会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这个问题较为容易回答。由于董事会的职能就是运营管理公司或者选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对于监事会并不负有监督的职能,从我国公司法上也没有为董事会对监事会设置特别的权力,由此,我们也无法得出董事会可以自己名义对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利。[19]
4.监事对董事会的诉讼和董事对监事会的诉讼
先考察监事对董事会的诉讼问题,在存在监事会情况下,单个监事是否可以对董事会提起诉讼,我们认为如果诉求的是一般监督权,是不能成立的。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为单个监事设定监督权,[20]这是因为我国对于监事会的工作形式采取的会议方式,即必须以监事会集体作出决定,单个监事无权作出决议,这也是为了能够集思广益以及能够在监事之间形成制约。这同时决定了对于董事会的监督也只能是以整个监事会的名义作出,相应地单个监事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根据《公司法》第55条的规定,“监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这说明,我国《公司法》赋予单个监事的质询权,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只有依靠司法机关才能真正实现。从权利属性而言,这属于监事会一般监督权的辅助性权利,单个监事应该可以为此对董事会提起诉讼。[21]
至于,董事对监事会诉讼的问题,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工作方式是采取会议体的方式,单个董事并无独立的权利,由此,董事也无权单独对监事会提起诉讼。
5.董事会对监事的诉讼和监事会对董事的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在监事或董事从事违法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此时监事会或董事会有权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此时监事会和董事会有权向对方的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只不过在形式上被认为是公司对成员的诉讼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