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国际新闻传播法制研究,提高国际传播能力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经济发展的显着成就,我国文化领域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早在2003年,中宣部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已提出,要健全对外文化交流机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文化产品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扩大与国外友好知名文化集团的合作,推动广播影视节目对外交流和境外落地。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文化体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要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的、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提升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意见》继续要求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在境外兴办文化实体,合办报刊、频道、栏目和节目,合作演出和展览,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2009年,国务院《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一以贯之:坚持内外并举,积极开拓国内国际文化市场,增强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与此同时,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允许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来华采访。北京奥运会促进我国制定了首部有关新闻传播领域对外开放的法律,即国务院公布的《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为便于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报道,该规定允许外国记者通过使领馆或外交部签证后来华采访,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可以聘用中国公民协助工作。而就在该规定即将失效之前数小时,国务院又及时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2008年10月17日通过,10月17日起施行)。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第三条规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记者在华采访的法律义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第四条)“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第十七条)
经过日益频繁的新闻领域国际交流、特别是在联合国开展人权问题论战,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国际上不断提出关于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构想。2007年10月18日和2008年10月22日,中国代表团在第62、63届联大四委关于新闻议题的发言中提出,联合国应当致力于逐步建立更公正有效的世界新闻和传播秩序:提供准确、公正、客观的信息,在平衡信息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特别重视发展问题;促进不同文明和宗教间相互理解与对话方面;加强传统通信和传播手段,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为发展中国家媒体提供更多协助和便利,增强其传播本国新闻和信息的能力。今年10月8日,胡锦涛主席在首届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的讲话,鲜明提出了我国对于构建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新主张:当今世界,媒体对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辐射日益加强,对人们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响日益深入;媒体应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贡献,广泛传播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包容理念,坚持平等互信、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更好开展交流合作,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