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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河北大学禁止学生作证则涉嫌妨害作证罪

若河北大学禁止学生作证则涉嫌妨害作证罪


谭敏涛


【全文】
  
  河北大学校园惨案发生,有河北大学的学生私底下告诉着名记者王克勤:“现在学校不让我们说这件事情,因为他们一旦向记者透漏什么事情,学校知道后肯定会对说的学生做出处分的,谁都会害怕,所以学校里的目击者都只能什么也不说”。基于禁止学生向记者透漏什么情况和禁止学生向公安机关作证,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区别,所以,本文所指的禁止学生作证是指河北大学禁止学生向公安机关作证。学校如果专门下发通知禁止学生向公安机关作证,那么,即以此通知为准,如果没有相关通知,那么以受威胁学生的口供以及威胁之人的供述为准。禁止学生作证的对象应是国家机关,因为记者没有调查取证权,记者的报道权有别于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河北大学禁止学生向记者透露情况是侵犯记者报道权,但不至于构成妨害作证罪。由此,河北大学如果威胁学生不许向公安机关作证,我认为河北大学涉嫌妨害作证罪,建议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具体意见如下:

  
  我国《刑法》307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侦查和诉讼活动以及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本案中,河北大学如果以威胁方式阻止向公安机关学生作证,侵犯的是国家侦查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妨害了学生依法履行作证的义务行使。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阻止证人作证,是指阻止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口头或者书面陈述。例如阻止证人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阻止证人出庭作证,阻止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如此等等。本案中,如果河北大学采取的是以威胁方式阻止学生向公安机关作证,威胁的方式表现为,河北大学警告学生,谁向外透露任何信息,谁向公安机关作证,学校就对其进行处分(学校的处分往往对学生而言有时是致命的伤害,并且这种处分欠缺规范性和细致化,学校可以“莫须有”的“罪名”处分学生,例如在本案中,学生如果不听学校劝告,向公安机关作证,学校即可能依此扣押学生毕业证,让学生延期毕业,做退学处理等等学校认为的处分决定,但于学生而言,被学校处分后,自己的救济渠道往往逼仄和狭窄,或是在时间和精力上根本和学校耗不起,基于此,学生不敢作证也能理解)。学生基于害怕受到学校处分,所以都不敢向外透漏相关信息,也不敢向公安机关作证,特别是于目击学生而言,他们负有依法作证的义务,但是,基于河北大学的前期威胁警示,这些学生也害怕受到学校处分而不愿意作证。河北大学以威胁方式阻止学生作证,客观上也实施了威胁行为,所以,当构成以威胁方式阻止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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