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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在能源和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试论合同在能源和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邓海峰;李静


【全文】
  一、 导论
  
  自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后,伴随着民主思潮的激荡以及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国家的行政活动不再局限于以支配和服从为特征的高权行政,一种以协商、合意为特征的更加灵活、更加富有弹性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合同,已经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行政合同是指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同时又具有合意性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在行政主体欲完成的事项需要当事人同意或者协助、需要利用当事人特殊经验和才能、解决新型复杂案件时,是一种很好的行政方式。
  
  近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使能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严峻。能源和环境问题在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进程中,越来越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能源和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行政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能源和环境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环节,能源生产往往是以环境破坏为代价,能源的上游生产活动消耗自然资源,而下游的能源销售和消费则污染人类生存环境,加速气候的变化。因此提倡清洁能源的使用,节约和保护现有的能源,也就意味着能对环境压力的减轻,减缓环境变化的速度,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能源和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一方面要依赖于国家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对能源企业和使用能源的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形成行政的压力,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行政手段也暴露其不足[1],因为尽管能源和环境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也只能由行政机关作为社会利益的总代表,站在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去统筹规划、积极管理,才能避免“公地悲剧”。但由于资源破坏和浪费和环境污染等破坏行为的手段多样性、隐秘性、技术性,以及大众搭便车心理的普遍存在等,要让环境行政机关明察秋毫地查处每一处违法行为,事必躬亲地管理好每一环境事务,在技术上难以做到,在实践中也是绝难实现的,必须要管理相对人的积极配合、主动而为才能收到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能源和环境问题又是高度复杂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地域性,再高明的管理机关也难以凭一己之力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治理措施,更别说地域差异带来的巨大差别了。[2] 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在这一重大问题上引入合同这一意思自治的因素来发挥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从而实现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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