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中国实行经济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因缺乏司法独立以及司法腐败引起的司法不公现象一直是广大民众极为不满的社会焦点问题,也是中国社会不稳定或不和谐的原因之一。例如,近年来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每年信访人次也数以千万计,其中相当多数都与政府滥用公权力的征地有关。据官方统计,由于这些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密切合作的“圈地”运动,已经产生了至少5000多万失去土地的(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36]试想,假如中国各地都有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并能为广大农民提供司法保护或司法补救,还会产生如此巨大数量的“三无”农民吗?因此,确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对维护人权至关重要。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些对惠农政策。[37]但是,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再好的政策即使上升为法律也不能得到切实的实施。
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应该很好地反思这些历史和现实的教训。文艺理论家王元化在晚年时就曾指出,中国学术界存在的主要通病就是在谈问题时常常脱离历史的教训,因而所谓的“学术性研究”也变成了戏论。[38]我以为作为中国的法学者,更需要的是常识和良知。
六、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朱苏力讲座的主要篇幅是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此,朱苏力有这样一段话: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一理念与中国,与社会主义,以及与法治分不开。
这段话是把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等同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也似乎等于说凡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实践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难道中国已成了社会主义的化身?朱苏力的这个论点不过是一种循环式的自己证明自己,也是“存在即合理”的黑格尔哲学的歪用。朱苏力在讲座反复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或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都没有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做出解释。问题在于对“社会主义”这一概念都不清楚,为什么非要在法治之前冠以“社会主义”的名称呢?
朱苏力在讲座中间接引用了邓小平关于一部分先富起来以及共同富裕的话。[39]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告别了过去平均主义式的普遍贫困和封闭的时代。与此同时,一部分人也确实先富起来。然而,中国还远远没有实现“共同富裕”,却成为世界上贫富两级分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社会各阶层贫富之间的巨大差别至少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在中国社会主义还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美好理想。
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时坦诚地说道:“多年来,存在一个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理解问题。……经过20多年的实践,回过头来看,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40]既然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搞清楚,自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也不会搞得很清楚了。
过去中国主要受苏联模式影响,误以为社会主义就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实际上蜕变为官有制的国有制、普遍低工资的按劳分配、一党制领导等那一套原则和制度。但是这些曾被认为正统的原则和制度,除了维持党的领导之外,其它都被中国近年来的实践部分地或全部地否定了。例如,中国在计划经济没有取消的情况下也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据财经方面媒体报导,从2008年以后的几年之内,中国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有约10万亿元的内部股被陆续解禁,将以现金的形式流入少数人的腰包。[41]这是在任何时代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无法想象的掠夺现象!由于中国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早已变成社会主人的“社会公仆”们滥用职权、享受特权以及腐败程度也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官员。根据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历年的年度报告,中国在廉洁程度上排行榜上始终明显地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后面。[42]所以,若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判断,大概谁都说不清楚究竟什么才是社会主义了。难怪历经百年沧桑的103岁的学者周有光这样写道:“社会主义没有公认定义。谁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能以‘自称’来认定,不管别国是否同意。”[43]
由此可见,在朱苏力的讲座中,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个缺少明确定义的概念。难怪朱苏力在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也只能对“社会主义”继续说着空话。
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朱苏力提到的几条总结更像一篇政治报告:即第一是“必须依法治国”;第二是“必须执政为民”;第三是“必须公平正义”;第四是“要求法治服务大局”;第五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这几条是由中国执政党领导人从政治的角度提出来的,那是容易理解的。但朱苏力却试图从法学的角度加以诠释,那就难以解答以下这些问题。
就中国而言,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提出“依法治国”(rule by law)相对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以言代法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毕竟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rule of law)有重要的区别。“执政为民”不是法学用语,而是政治领导人的主张或承诺,与民主还有明显的差距。至于“公平正义”的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古希腊哲学家们所提出,此后长期为西方哲学、法学、伦理学以及神学上的议论主题。所以公平正义并非社会主义特有的理念,实际上在中国也只是在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的最近才得到强调。朱苏力还以“居港权”这一未必恰当的例子来解释“顾全大局”,即司法判决在一定情况下应让位于政策或政治的考虑。[44]至于“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朱苏力的逻辑却得出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的奇怪结论。
总之,说来说去,朱苏力根本就没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说清楚,正因如此,朱苏力也难以对他的讲座主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之间的区别讲清楚。下面,就让我们看看朱苏力是如何对法治的所谓两种理念进行区别的,他这样说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历史的继承,但也有一些重大、根本的差别。重大差别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是法律思想、文化传统不同,甚至也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借鉴了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的某些经验;归根结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重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