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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0年修订版)

  
  比如,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家食品企业,把一线品牌的规章制度、管理报表不加修改地全部照搬过来,结果造成制度没法实施。为何?制度有人制定,但缺乏相关部门及人员监督执行,也就是缺乏执行的管理平台,给营销人员下发了很多管理表格,但也因为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跟进,造成表格无人查看及考核,以致造假风盛行。三个月后,这套管理表格工具全部作废,可谓劳神伤财,白白浪费了很多资源和费用。

  
  2、“闭门造车”,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有时跟制定者关起门来定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往往几个人一合计,制度就出来了,结果由于缺乏“群众基础”,造成下边“伪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

  
  因此,要想让制度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设计制度时,就一定要邀请员工代表参与制定,因为他们参与了,才更便于他们理解执行,同时,自己参与制定的制度,更应该带头遵照执行。笔者曾经看到过一篇文章《美国的穷人为何不闹事》,原因是什么呢?制度、法律甚至连总统都是自己选出来的,还有什么理由去闹事呢? (以上“企业HR制定规章制度的误区”引用自崔自三《制度化如何成为中小企业成长的天花板》一文)

  
  3、企业以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风险巨大。

  
  2008 年1 月15 日,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于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故予以废止。

  
  故企业依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规章制度中所列举的 “除名”“罚款” “撤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罚方式不仅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而且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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