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

  
  这就阐明法官对审判权的行使要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并且与国家的宪制结构、政治理念、社会生活相适应。法官应当在把握法律精髓上对法律进行适当性的理解从而作出解释,并在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

  
  2、法官是审判权实施的主体。虽然法律规定了审判权,但是规定的审判权是死的,它必须借助法官之手才能变活,才能得到具体的运用,才能实现审判权。“因为,经由立法所明确的规则依然是抽象的,它不可能直接适用于现实生活,须经由法官的解释,才形成可适用于个案的具体规范。” [2]“经由法官的判断,才形成了一个现实的、个别而确定的结论或决定。由此,解释权、裁量权乃是社会生活的确定与稳定性赋予审判的必要权力,亦是审判的本质需求。它们构成了审判权限的内涵空间。”[3]所以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虽然已被宪法和法律所确定,所规定,但是在具体的运作中,审判权的伸缩空间,审判权弹性力量却是掌握在法官的手里。法官是审判权权力限度和范围的具体确定者和实现者。

  
  3、解释权与裁量权相互辅佐。审判权是以法律解释权与裁量权为内容的。法律解释权又包括法官的释法权、理解权、阐明权等等;裁量权又包括法官的判断权、裁决权。两者的关系是相互辅佐,统一使用的。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范围,解释程度、解释到位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官对个案的判断与裁决。“审判中,对法律的解释与裁量应是一致的,以此来维护一个稳定、融贯的法秩序整体。这意味着解释至少必须受一定的逻辑规则、解释规则和先前解释的限制。当解释可以互相矛盾、任意改变、无任何规律可循时,个案中的判断将失去稳定的、可预测的具体标准,社会生活在法律中所寻求的稳定而确定的秩序也将无从获得。”[4]法律的解释是裁决的现行基础。法官只有在现有的学识基础上,在透彻吃准了法律背后的精神后,对法律作出技术性的处理后方可对案件进行裁决。法律条文的僵化性、被动性就需要法官对法律解释来调动起主动性和生动性。在现实审判活动中,发生的法律事件是千差万别,包罗万象的,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官在运用法律过程中就不能就法律的规定而规定,还必须考虑案件的特殊性问题。

  
  我们举个例子来看法官在审判中应如何运用释法权。有这样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一辆拖拉机因为避让对头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乘车人都死了。乘车人的家属将驾驶员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理由认为依照法律对交强险的规定,交强险仅对交通事故中除乘车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对本车人员不负赔偿责任。在此案例中,作为赔偿权利主体的驾驶员已死亡,谁来对这一事故进行弥补?笔者认为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应该针对此案子的特殊情况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但是法官应该从保险法的立法精髓来解释法以及运用法。保险法是一门社会保障法,其制定的目的是救济被保险的事故,尽量弥补事故的受损范围。保险人投保其目的也是对发生事故以后的损失进行赔偿依赖。说到底,保险事业是积累现实的经济储备金对未曾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期的投资。若发生了事故,积累的现实储备金得以启用,不发生事故,这笔储备金就不兑现。保险公司作为储备金的中介机构,它既有义务保存储备金,又有义务兑现储备金。保险公司在投保事业中获取受益,它是最大的投保受益人。基于这样的保险性质,无论《保险法》如何对交强险的适用作了限定,法官在具体的案例中,在实施审判权时,必须对法律作扩大解释,并对已发生的事故作救济性处理,这样才达到保险事业的最终救济效应和最初建立目的。基于这样释法的精神,笔者认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义务赔偿人已死亡,又必须进行赔偿,那么无论投保人投保的是何种险种,无论是不是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都应当对该事故进行赔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